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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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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保護稅法

  環境保護稅法是針對環境保護,有效改進環境質量的法律稅收政策,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2015年0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將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2016年3月人大常委會制定環境保護稅法。

環境保護稅法的制定

  • 2014年11月3日,全國人大財經委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稅務總局積極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形成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稿並報送國務院。
  • 2015年0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
  • 2015年8月5日,環境保護稅法被補充進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 2016年3月人大常委會制定環境保護稅法。

環境保護稅法的內容

  (一)關於納稅人。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排污費的繳納人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與排污費有關規定相銜接,征求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二)關於稅額。

  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並報國務院備案。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新環境保護法等要求,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三)關於徵稅對象和徵稅範圍。

  環保稅的徵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等4類,具體稅目按照稅目稅額表的規定執行。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範圍,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四)關於稅收優惠。

  對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的應稅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免徵環保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於排放標準50%以上且未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減半征收環保稅。

  (五)關於征收管理。

  按照“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用”的徵管模式,征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對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和非重點監控(排污)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申報數據明顯不實、逃避納稅等行為的,可提請環保部門審核納稅人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建立相關信息共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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