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效益原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税法效益原则是指税法活动始终追求社会效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定、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等)。税法效益与税收存在重叠的部分,即税收的经济效益与行政效益。这部分就要求国家设立税收法律、法规时,要从征纳双方方便考虑,尽量减少环节,简化程序,节省征纳双方的成本。
税法效益原则主要包括纳税效益和征税效益。纳税效益是指纳税人在依法纳税时,使其纳税成本达到最小化;征税效益是指征税主体付出最小的征税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
税收效益至上税法效益的狭小部分,因为法的效益不仅包括的经济效益,还包括法的社会效益,它是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体。税法效益不限于税收效益,如个人所得税法、遗产与赠与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等,它最终所追求的效益不仅包括使其纳税成本最小化和使其最大的税收收入,还应包括社会公平、社会安定、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等社会效益,即税法效益,而非狭隘地、简单地增加税收收入和降低纳税成本,即税收收益。
税法效益原则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基本原则。因此,税法效益原则的标准也可以分为税法经济效益原则和税法社会效益原则。税法经济效益原则的标准包括两个:征纳成本最低原则和最大限度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征纳成本最低原则就是用最低的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征收和缴纳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和缴纳的税款。最大限度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就是税收的征纳活动应当最大限度有利于经济发展,不能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税款征收过多也会阻碍和破坏经济的发展。
税社会效益原则的标准则包括促进文化、道德的进步,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税法社会效益往往不是能够在短期内通过直观的方式发现的,必须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通过一些社会学、文化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来发现。英国历史上最早的“无代表不纳税”的税法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英国民主、法治和宪政的发展,这是税法具备较高社会效益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