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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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務行政處分[1]
稅務行政處分是指稅務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稅務工作人員違反稅法的行為所施行的政紀懲罰措施。這是一種內部行政懲戒方式,故又稱為內部稅務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具體方式。
稅務行政處罰與稅務行政處分的區別[2]
1.針對的對象不同。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是稅務管理相對人,處罰者與被處罰者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而稅務行政處分是一種內部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處分者與被處分者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
2.法律依據和具體形式不同。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處罰的形式主要有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收回由稅務機關發放的發票等;而稅務行政處分的法律依據是有關行政工作人員法(或公務員法),比如《稅務監察暫行規定》等。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
3.是否具有可訴性不同。稅務行政處罰是針對稅務管理相對人的處罰,屬於稅務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被處罰人對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稅務行政處分是針對稅務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被處分人對處分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