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審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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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審判法庭是指藉助於現代科學技術裝備,通過擴展、延伸傳統的審判法庭功能,適應新的庭審需求,達到強化庭審效果、提高庭審效率、促進審判工作的公正、公開的現代化審判場所,集語音、數字、圖像處理為一體,綜合應用資料庫技術、網路技術、自動控制技術的真正的多媒體系統。
“科技審判法庭”的建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科技服務於審判”的總體要求,依托於電腦技術和互聯網系統的支持,建立高科技含量的司法審判平臺模式,有利於刑事審判工作高效率、高質量地進行。
首先,於法官有利。在當事人主義的庭審方式中,法官的判決依據是庭審情況,原告證據不足,被告辯論得當,原告會承擔敗訴責任。原告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往往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有可能改變一審判決結果判原告勝訴。這時,一審法院的法官難免會背上徇私舞弊、偏袒被告人之嫌,有關人員甚至還會被追究責任。如果對庭審過程進行了全程錄像,只要法官是在忠於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決,那麼自然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於原告有利。當事人主義相對於職權主義天差地別。經過辛辛苦苦起訴,收集證據,原告能否勝訴,最後完全取決於出庭的效果,真可謂畢其功於一役。原告壓力之大可想而知。如果通過庭審錄音錄像的忠實記載,原告雖儘力,由於證據存在先天的缺陷,後者其他意外事件,導致不能勝訴,那麼原告也可坦然釋之。
再次,於被告有利。新的庭審方式改變了過去先定後審、開庭走過場的弊端,雙方訴訟地位平等,具有平等的攻擊和防禦的機會和手段,法官中立聽證作出判決。假設一方當事人相對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或者經濟地位,比如高官顯貴,如果對庭審過程進行錄像,其必然會有所顧忌,註意形象。另一方當事人也可以充分發揮其答辯權,被告的合法權益就會得到很好的保護,那樣,判決也必定客觀公正。
最後,於案件的二審和再審工作有利。如果案件在一審庭審時錄了像,那二審、再審法院最簡便、最客觀、最公正的方法就是調閱一審的庭審實況錄像。而且調閱庭審錄像也可以為二審和再審法院節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辦結一起訴訟案件往往花費大量的人、財、物,對庭審過程錄像並不會增加太多的開支,但其帶來的效益卻相當可觀。它能使案件的有關當事人明白,保證辦案人員的清白。
“科技審判法庭”系統通過庭審專用採編直播系統實現數字庭審、遠程庭審,在技術規範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三網合一的要求。目前在數字式音視頻網路的基礎上,通過技術延伸實現雙向圖像和聲音的實時傳遞以及播放功能。庭審法官通過該系統完全可以實現遠程異地對被告人的開庭審理,並且法庭舉證、質證,辯論,被告人陳述等開庭全過程均可以通過主機進行錄像存檔。
數字審判法庭的信息佈局可分為電腦網路、音視頻採集、舉證信息採集及庭上設備控制四大部分:
(一)電腦網路:電腦網路採用三級體繫結構
①法庭上法官、書記員及法院工作人員的電腦、顯示擴音控制系統、流媒體伺服器和庭審智能控制伺服器都接入到法庭區域網絡。
②法庭區域網絡通過網路連接設備接入法院專用網路,網路連接設備可以控制該法庭的音視頻數據流是否發送到法院專用網路,並可控制遠程終端是否可以接入該法庭局部網路。
③法院專用網路內的內容,通過隔離設備轉入網際網路。三級網路可以充分保證法庭上的各個用戶、法院專用網路及遠程網路上的已認證用戶之間進行實時安全的信息交互。
(二)音視頻採編
法庭上各個攝像機和拾音器採集的視音頻信號通過庭審數字採編網路直播伺服器壓縮加密之後以組播方式發送到法庭局部網路上,法官可以通過庭審管理中心上的控制器來選擇某路圖像在庭內顯示設備上顯示。
(三)舉證信息採編播
法庭上各個舉證設備如從示證儀、當事人自帶電腦的顯示、錄像機等採集的視音頻信號通過庭審管理中心壓縮加密之後以組播方式發送到法庭局部網路上;法官、書記員、原被告及其辯護律師的電腦和實物展台的圖像顯示信號接入庭審管理中心,法官可以通過控制庭審管理中心來控制選擇某路具體物證信息在庭內顯示設備上的顯示。
(四)庭上設備控制
法庭上的各種設備如投影儀升降系統、幕布控制器、窗帘控制器、燈光控制系統、法庭門禁系統、報警器及傳喚系統等設備通過匯流排連接到智能設備控制伺服器上,智能設備控制伺服器通過法庭局部網與法官的電腦相連;法官或法官授權的法院工作人員就可以在自己的電腦上控制庭上各種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