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物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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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種類物買賣[1]
種類物買賣是指僅以種類、品質和數量指定標的物(不特定物或種類物)作為買賣物的買賣。在此類買賣中,出賣人不得以不能履行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除非所有的種類物、不特定物均已滅失。
種類物買賣與特定物買賣的關係[2]
根據買賣的標的物的性質,買賣合同可分為特定物買賣與種類物買賣。特定物買賣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買賣。特定物買賣合同產生特定物之債,出賣人只能交付約定的特定物,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之時即轉移,在標的物毀損滅失時即發生合同的履行不能。種類物買賣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買賣。種類物買賣合同產生種類物之債:於買賣合同成立之時,買賣的標的物並不特定,而只是以度量衡等方式確定,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可能於交付前轉移,並且因種類物為可代替物,在出賣人的標的物發生部分毀損滅失時不發生履行不能。
種類物買賣與特定物買賣的區別[3]
種類物買賣中,標的物可替代,因為它是種類物、大宗物;在特定物買賣中,標的物是特定的,一般不可代替,僅在該標的物是當事人從種類物中選擇出來的特定物,如經雙方同意,可轉為代替物。種類物買賣中的標的物如滅失或損壞,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更換該物或交付其他相同的物;在特定物買賣中,如標的物滅失或損壞,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提出以價金代償或代物清償或修補及賠償損害的要求。因為特定物滅失後,已不可能強制實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