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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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名稱演變
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罰款”,1994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
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台後,進一步明確對於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征收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
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規定下來。
(二)規範過程
2002年國務院頒佈的第357號令《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明確對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授權省級政府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將直接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權力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2013年7月11日,浙江一律師向全國31個省級計生委、財政廳申請,要求公開2012年度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情況,社會撫養費問題引發廣泛關註。
2014年1月7日,國家衛計委發言人毛群安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國家衛計委正在啟動對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的修訂,將對社會撫養費征收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規範。
2014年11月2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佈《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並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規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年事人分別征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徵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
(一)對象
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裡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對於符合規定條件經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征收數額少於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台以後,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台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性質
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
(一)立案
經群眾舉報或人口計生部門發現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應當即刻立案,填寫立案報告。主管領導審批並指定2個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
(二)調查取證
1、調查人員對被調查人的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形成證據鏈,確認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事實。對取得一定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但當事人拒不承認的,經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可書面責令當事人在限期內作出親子鑒定。
2、確定被調查人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事實後,對其雙方上年度收入進行調查取證。
(三)提出征收標準建議
填寫《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提出征收標準的建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分管領導牽頭,與計生辦工作人員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征收倍數,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決定。沒有委托的,由案件承辦人員提出建議。
(四)審批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成立“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審批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和紀檢組長任副組長,法規股長和工作人員為組員。
擬按照2至3倍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報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在《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簽名並加蓋人口計生部門印章;擬按照4至6倍以上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審批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後(有會議記錄),組長在《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簽名並加蓋人口計生部門印章。
(五)備案
按4倍以上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複印件報市級人口計生部門備案,具體由政策法規機構受理。市級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對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作出的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認為征收決定違反有關規定或者畸輕畸重的,應當責令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重新作出征收決定。
(一)使用票據不統一。在征收過程中,多數地方存在種以上的票據,形成市、鎮、村三級收入源頭管理格局,因而出現並據、合據的現象,也為截留、挪用甚至個人侵占留下空間。
(二)征收標準不一致。並不是沒有統一的省級執行標準,而是在執行中,各地自行內定了一些操作標準,美其名日切合實際,實則為減徵、免徵、緩徵打開了方便之門。
(三)收入進度不平衡。從征收情況看,征收面最高與最低相差40個百分點,征收率也相差20個百分點,鎮處之間、村組之間,或受經濟條件限制,或受征收力度影響,導致征收不平衡因素不一而足。
(四)徵管措施不得力。表現為方法簡單,手段單一,沒有形成社會徵管合力。主管部門點多面廣,力不從心:鎮、處專班突擊,難保效率;村級專乾負責收集信息,難有作為。
(五)支出結構不合理。直接從事征收工作的一線人員工資及獎勵支出占總支出不到三成,人均不足萬元;而招待費支出、行政攤派、社會捐助及迎來送往等其他非生產性開支占了將近一半,基層辦、站基礎建設和政策導向支出比例相對較低。
(六)財務管理不規範。鎮、處計生事業費多數已進入財政會計核算管理服務中心,核算人員缺乏對計生部門經費使用政策的掌握和具體經濟事項的瞭解,單位經辦人員缺乏相關的會計及財務認識,記賬的沒有控制計劃,也管不了資金。報來就算數:用錢的不管用多用少,能不能用,用完才報賬。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究其根源,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因素;有機制、體制上的缺失,也有執行、監管上的偏差。
(一)社會認知度不高。一是傳統生育觀念依然盛行。多數農戶有養兒防老和房頭戶族的觀念,富生窮也生,有的不惜躲生、偷生、買生等,加之對違法生育要向國家繳納社會撫養費認識不夠,不少人認為征收社會撫養費是罰款,而不是一種社會補償,極盡抗、拖、躲、跑之能事;二是受經濟條件的制約,一般來說,經濟基礎較好的地方.其家庭承受力較強,且為行政執行提供了先決條件,但這畢竟是少數,多數地方的超生戶仍然缺乏承受力.並導致因生致貧:三是受工作局面的影響.有計劃生育工作基礎的村和社區。幹部群眾的思想認識也有一定的傳承性.某種程度上能保持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良好態勢.反之,則是年年拖後腿,次次得黃牌。
(二)協調配合機制不健全。一是沒有實現全面信息共用,跨省生育信息網路尚未並網運行,省內醫療衛生信息平臺、公安戶籍管理信息平臺、民政婚姻登記信息平臺、土地房產權屬登記信息平臺等與計生工作信息平臺也未實現無縫對接,違法生育情況難以全面、真實、準確掌握:二是依法強制執行效果不明顯.主管部門行政執行沒有強制手段,行政訴訟程式繁雜,時效性差,且執行成本居高不下,往往是事倍功半;三是村組幹部的主觀能動性不足,受傳統意識和選舉情結的影響,多數人是“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在新的征收標準帶來壓力的同時,他們也失去了被嚴格的征收政策所杜絕的自主裁量權,由此,觀望者、退縮者乃至消極應付者不乏其人。
(三)資金分配不科學。一是計生事業經費預算不夠細化,計劃生育政策導向支出和免費服務支出比例較低,財政預算管理職責在社會撫養費使用中沒有得到切實履行:二是主管部門沒有嚴格執行預算計劃,非生產性開支較大,對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持不足,社會撫養費在促進優生優育、落實惠民政策上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三是鄉鎮政府在資金使用上沒有向計生專乾和村組幹部等基層徵管人員傾斜,儘管按征收任務明確了費用包乾範圍和支出比例.但基本上只與一般工資水平持平,難以建立健全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考評機制。
經群眾舉報或人口計生部門發現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應當即刻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