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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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交貨(Deivered Ex Places of Destination / Free on Board Dest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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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交貨是指賣方要在進口國的港口或內地交貨,有目的港船上交貨價(DES)、目的港碼頭交貨價 (DEQ) (關稅已付)和完稅後交貨價 (DDP) (進口國的指定地點) 等幾種交貨價。
目的地交貨,在國際貿易合同跟在多式聯運合同中的含義各不相同。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目的地交貨是劃分買賣雙方之間責任的方式之一。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至進口國指定地點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並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過程中的一切費用及風險。根據《INCOTERMS 2000》的相關規定,“未完稅交貨”(DDU)和“完稅後交貨”(DDP)兩種術語都屬這種交貨方式。兩者的區別是,在“完稅後交貨”條件下,賣方還應支付關稅及某他進口時應支付的稅收;而在“未完稅交貨”條件下,賣方不支付上述稅收。
在多式聯運合同中,目的地交貨是多式聯運經營人的一項義務。我國《海商法》第102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由此可見多式聯運經營人應負責將所承運的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對全程運輸負責。
1.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貨
2.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碼頭交貨
3.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稅交貨
4.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稅後交貨
目的地交貨的特點是: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是以目的地約定交貨點為分界線,只有當賣方在交貨點將貨物置於買方控制下才算交貨,才能向買方收取貨款。這類交貨價對賣方來說承擔的風險較大,在國際貿易中賣方一般不願採用這類交貨方式。
目的地交貨價格是由賣方承擔從產地到目的地的運費及保險費的價格。在國際貿易術語中,這種價格稱為到岸價格或成本加運費和保險費價格。還可分為目的地船上交貨價格、目的地碼頭交貨價格以及買方指定地點交貨價格。目的地交貨價格由出廠價格加上產地至目的地的手續費、運費和保險費等構成,雖然手續較繁瑣,賣方承擔的費用和風險較大,但有利於擴大產品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