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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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檢疫是國際上通用的一種簡化手續的檢疫方式: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通過電訊申請並報告規定的內容,使目的港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掌握船舶的衛生狀況和船員、旅客的健康情況,在沒有染疫的情況下,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可不經過錨地檢疫,直接進港靠泊進行裝卸作業。
船方或代理向港口所在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船舶衛生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船方申請派檢疫醫師登船對船上的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媒介生物控制、急救設備和消毒、殺蟲、滅鼠藥品等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評分標準綜合評價,對符合要求的船舶,簽發船舶衛生證書,同時給予我國特定的船舶電訊檢疫編號;持有上述衛生證書的船舶方可申請電訊檢疫,該證書有效期為一年,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a.國際航行的中外船舶,必須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簽發的《船舶衛生證書》;
b.來自非檢疫傳染病疫區和港口;
c.本航次未發生過疑似檢疫傳染病癥狀的病人;船上未載有死因不明的屍體;.
d.船上未發現過鼠類反常死亡;
e.具備有效的國際航行檢疫證件;
f.船上必須具有必要的電訊設備。
實施電訊檢疫的船舶,在抵港前24小時內,通過港務管理機關和外輪代理公司向港口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報告下列內容:
a.船名、國籍、船員和旅客人數、離開最後寄港的港口、日期,預計到港時間;
b.船上有無病人以及主要癥狀;
c.除鼠或免予除鼠證書的簽發日期,簽發港,預防接種證書是否有效,船舶衛生證書的編號及簽發日期;
d.艙舶裝載貨物種類、裝載港;
e.壓艙水的數量、裝載港及日期。
A.船方通過代理以電報方式向檢疫機關提出申請,代理根據電報資料填寫《電訊檢疫申請書》,在船舶抵達檢疫錨地前24小時送交檢疫機關,並附船方電報。
B.經審核符合電訊檢疫條件的入境船舶,代理接到檢疫機關的批覆後,應及時通知船方,可以降下檢疫信號,抵港後可以直接靠泊作業。但在港期間如需排放壓艙水、卸下廢舊物料、生活垃圾等物品,應向檢疫機關申報,經必須的衛生處理和檢疫機關許可後方可卸下。在電訊檢疫船舶靠泊後,船舶代理應及時將有關單證資料送交檢疫機關辦理入境檢疫手續。
C.對於不符合實施電訊檢疫條件的入境船舶,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登輪辦理船舶入境手續;
船舶代理部門按《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的第四條內容代理船方填寫船舶入境的 "電訊衛生檢疫申請書"並傳遞給檢驗檢疫機關, 檢驗檢疫機關工作人員根據申報的內容依法和有關規定作出在錨地、靠泊或隨船衛生檢疫的決定和處理意見及時通知船舶代理部門,並將所有資料輸入電腦,原始資料存檔。
1.入境船舶在錨地實施衛生檢疫的,開展以下工作
(l)詢問船員健康狀況,要求船方提供船員名單,並審核船員和名單是否相符。
(2)審查船舶的"航海健康申報書.、 "除鼠證書或免予除鼠證書"等有關證件。
(4)由船方陪同對船舶進行現場衛生學、流行病學監測調查,填寫工作記錄和檢查意見。
(5)確定衛生處理方案和要求。提交船方辦理書面申請後,檢驗檢疫機關予以實施衛生處理。
(6)經衛生檢疫或衛生處理後,鑒發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書及有關證件,衛生檢疫完畢。船舶降下檢疫信號。
2.入境船舶靠泊位辦理衛生檢疫手續並接受衛生監督的,開展以下工作
(1)核實船舶入境前電訊申報的《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第四條的內容。
(2)檢查船舶航海日誌,確定船舶不是來自疫區或經停疫區裝卸過貨物。
(3)檢查船員名單,詢問船員健康狀況,排除船上有傳染病病人、 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有非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的屍體。
(4)向船方索取貨物艙單、集裝箱提單等資料。
(5)由船方陪同對船舶進行衛生監督,發現問題即刻實施處理,並填寫衛生監督記錄。
(6)簽發船舶入境衛生檢疫證書及有關證件。靠泊衛生檢疫完畢,船舶降下檢疫信號。
3.隨入境船舶實施衛生檢疫的情況有
(1)特殊情況,如特殊物資的急需裝卸,病人的救治等;
(2)特殊原因,如自然氣候的變化,船舶的搶修等;
(3)特種船舶,如旅游船、軍事艦船、要人訪問所乘船舶等
衛生檢疫人員與領航員或單獨在指定的水域上船,隨船辦理法定手續,隨船衛生檢疫程式依照錨地衛生檢疫程式辦理。
4.持有《船舶衛生證書》的船舶, 入境前通過代理部門電訊報告《實施電訊衛生檢疫的規定》第五條(一)至(六)款的內容,符合規定的,准許進港,入境檢驗檢疫完畢。在此前後,衛生檢疫工作人員要進行以下工作:
(1)核對《船舶衛生證書》的簽發港、簽發日期等有關內容(電腦聯網的,可通過電腦核實,尚未聯網的核其證書的複印件);
(2)審核代理部門遞交的船舶《航海健康申報書》、《除鼠證書或免予除鼠證書》等有關證書的複印件;
(3)審核船員名單及船員預防接種等情況;
(4)收取貨物艙單、集裝箱提單等;
(5)核辦船舶入境手續;
(6)進行常規的衛生監督。
5.開展電訊衛生檢疫工作中,有的船舶申請辦理《船舶衛生證書》,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局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