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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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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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契約,委托受托人辦理委托人在世時的各項事務。生前信托形式:貨幣資金信托、債權信托、權利信托、實物財產信托等。
委托人設立生前信托的目的各不相同,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管理財產、處理財產、保全財產和增值財產。
1、管理財產
委托人由於時間、精力有限,無法親自管理財產,料理相關事務,便可設立生前委托,將有關事務委托給受托人去辦理,減輕委托人的負擔。
2、處理財產
委托人想轉換財產的形式或分配財產,如出售原來的財產,向受益人交付財產等,這就會涉及到財產的出售方式、價格、時間等,還要涉及到相關稅收或其它法律問題。
3、保全財產
保全財產指委托人通過財產的信托,利用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保護其財產。財產信托出去以後,在信托期間由受托人持有,並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對信托財產擁有處置權,委托人在信托期間所形成的債務便不會影響到信托財產,從而保全了這部分財產。同時受益人對信托財產的權利是由委托人確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權利,這樣也能達到保全信托財產的目的。
4、增值財產
委托人把財產信托給有豐富理財經驗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經營,達到增加收益增值財產的目的。通過個人生前信托業務受托人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經驗及其它優勢為委托人管理經營信托財產,既減輕了委托人的負擔、解決了委托人的困難,又能提高財產的收益。
生前信托形式多樣,業務處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點都以信托契約為依據辦理業務,信托契約全面明確地規定了信托當事人的各種權利、義務及其關係。
個人生前信托契約的基本內容包括:
1、信托當事人
信托契約首先要明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在信托關係中具有重要地位,他必須擁有財產的絕對所有權,否則便不能以此財產確立信托。
受托人在信托期間成為信托財產法律上的所有人,對信托財產擁有管理和處理的權力。受益人在信托關係中則是信托收益的享用者。 2、信托目的
信托契約中應明確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應不違 反法律,不違反民族習慣、公共道德,並明確受益人接受此目的,受托人可以依據此目的執行信托契約。
3、信托財產
信托契約中要對信托財產進行詳細的規定。首先要列明信托財產的性質、品種、數量、質量等,有關說明要明確詳盡;其次要列明信托財產轉移的方式、時間,以便於受托人行使相應的職責。
4、受托人許可權
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內是信托財產法律上的所有者,但其對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是有限的,他因信托財產而獲得的權利是由委托人賦予的。信托目的不同,受托人的許可權相應也有所不同。
5、受益人的許可權
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同時也擁有相應的權利,比如對受托人的監督權等等,這些權利是由受益人在信托關係中的地位來決定的。在信托契約中需要說明的受益人的許可權主要是指明確受益人享受的信托收益。
6、信托期限
信托契約中要明確信托期限,信托期限可以是一個難確的時間區段,比如幾年為限,也可以以信托目的是否實現為依據,即信托目的實現之時即為契約終止之時。
7、受托人的報酬
在營業性信托中,信托契約應明確受托人的報酬,例如計取報酬的標準、方法、金額,報酬的支付時間、方式都要明確規定。
8、受托人的保留條款
一般而言,信托契約一經簽訂便不可隨意撤銷,委托人也不得隨意中止受益人的資格。但在某些情況下,委托人可在信托契約中明確保留條款,即保留對合同契約的撤銷權利,保留改變受益人的權力,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依照契約中的保留條款處理信托期間出現的意外變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