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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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指:
某些交易或事項發生以後,因為不符合資產、負債的確認條件而未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負債,但按照稅法規定能夠確定其計稅基礎的,其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也構成暫時性差異。
如企業在開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前發生的籌建等費用,會計準則規定應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該類費用可以在開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後的3年內分期攤銷,可稅前扣除。該類事項不形成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但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兩者之間的差異也形成暫時性差異。
例如,A公司在開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前發生了3000萬元的籌建費用,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允許在開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後攤銷年限不得少於3年分期稅前扣除。
該項費用支出因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在發生時已計入當期損益,不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即如果將其視為資產,其賬麵價值為0。
按照稅法規定,該費用可以在開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後3年分期稅前扣除,假定企業在2008年開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當期稅前扣除了1000萬元,其於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為2000萬元,即其在2008年12月31日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
該項資產的賬麵價值0與其計稅基礎1000萬元之間產生了100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該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可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確認條件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對於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及稅款抵減,雖不是因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本質上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夠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如,甲公司於2008年發生經營虧損4000萬元,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公司預計其於未來5年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該經營虧損。
該經營虧損雖不是因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產生的,但從其性質上來看可以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企業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該可抵扣虧損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