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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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石原則(Deep rock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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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石原則的定義[1]
深石原則又稱衡平居次原則(Equitable Subordination Rule),債權居次規則,是英美法中的一條準則。
深石原則是指為了保障從屬公司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法律規定,在從屬公司進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式中,控股公司對從屬公司的某些債權,不論其有無孔不入別除權或優先權,均應次於從屬公司的其他債權受清償。
深石原則的由來[1]
深石原則理念來源於著名的深石案件,在該案中,控股公司為被告,深石公司為其從屬公司,法院認為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資本不足,且其業務經營完全受被告公司所控制,經營方式主要是為了被告的利益,因此,判決被告對深石公司的債權應次於深石公司其他債權受清償。
此項制度在美國作為對於關聯企業主要手段,防止關聯企業發生對外欺詐的防止手段,其目的都是和揭開公司法人面紗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防止子公司或是債權不正當失去。此項原則是一項根據股東是否有不公平行為,而決定其債權是否應略後於其他債權人受償的原則。根據該原則,控制公司在某些情況下對從屬公司的債權在從屬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不能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分配,或者分配順序應次於其他債權人,如果母公司合資公司同時發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為貫徹此原則,由母子公司合併組成破產財團,按照比例清償母子公司的債權人的債權,以保護從屬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深石原則的作用[1]
深石原則,一方面能夠防止母公司在子公司破產前,為自身利益之需要,故意通過借貸或其他方式將子公司資產掏空的行為,減少這種非公允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對母公司藉助於上市子公司進行非公允關聯交易的行為起到事前預防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出現母公司濫用控制權、實質上無視法人主體及資產混同等,而導致子公司破產或無力清償的情況時,也能避免債權人因母子公司間的不公平交易行為而受害,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深石原則的分析[2]
1.深石原則適用的基本前提是母子公司關係之存在
深石原則無論如何目前僅以判例和學理解釋的方式存在,其所具有的合理性還有待進一步考察,它只是人們在解決母公司對子公司債權如何受償這一問題上所作出的一個有益的探索,因此,就目前而言,將該原則的適用局限於母子公司之間是較為合宜的,但是否可將其適用於自然人股東同公司之間則有待該原則的進一步完善發展及有關判例的出現。
2.子公司資本不足
現在的問題是子公司資本不足是何時起不足?是自成立之初不足,還是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不足?從子公司成立之初看。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資明顯不足,甚至還未達到法律規定之最低註冊資本要求,子公司實質上則根本就未成立,那麼揭開子公司法人面紗由母公司直接承擔債務即為合情合理,母子公司此時實為一體,不可能存在母公司對子公司享有債權。但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資達到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我們是否就能一概認為母公司向子公司投入資本充足呢?筆者認為,這裡“充分”的認定標準就子公司成立之初而言不應僅僅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還應是足以滿足子公司得以設立及早期營運所需,也就是說,即使在子公司成立之初它的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情況下,其人格仍有被否認的可能,母公司債權也就因此而可能得不到優先受償。
而在經營過程中子公司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母公司是如何受償其對子公司的債權就應分情況而定。如果母公司對子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的資本不足負有直接責任甚至是故意所為的,那麼就應否定子公司之法人資格,母公司債權受償主張不予實現;如果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資本不足非系母公司所為,則母公司主張的債權應有實現之可能,但考慮到子公司係為母公司之根本利益而經營,子公司出現資本的不足同母公司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關係,如果母公司反而因其債權事先獲得子公司擔保而主張優先受償無疑對子公司其他債權人及優先股股東有失公平,故母公司債權人受償應劣後於子公司的其他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
3.同時存在子公司為母公司之利益而不按常規經營
在這種情況下,子公司實際上喪失了自己獨立的意思表達能力而受母公司的過度操縱,那麼母公司也就有可能喪失對子公司債權的受償。
這裡需要註意的是“同時存在”這一表述,有學者認為深石原則主要考慮的是兩個因素,即母公司對子公司投入的資本是否充足以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行為中是否有欺詐等不當或違法行為,也就是說。深石原則的適用必須首先考慮這兩項因素是否存在。詳言之,如果子公司資產充足,即使可能出現子公司為母公司之利益而不按常規經營的情況,但子公司無破產之虞,其他債權人和優先股股東的利益則並不受實質性之威脅;而如果子公司資產不充足,但母公司並無不正當之操縱行為,那麼否定母公司的債權亦屬不當。
4.關於母公司對其子公司債權的擔保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子公司資本充足,母公司對其子公司不存在不正當操縱的情況下,母公司為了有效實現對其子公司的債權,多半會以子公司資產設置擔保,對於這種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無疑是一個難題。從實踐情況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無疑是十分瞭解的,母公司多半會在子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時提出要對其子公司享有的債權設置擔保,與其他債權人相比,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從公平角度出發,即使該貸款是在資本充足的條件下依公平、善意、謹慎的方式提供的,法院一般都不承認該項貸款的擔保性質,而只將該股東視為無擔保債權人。
5.母公司對子公司債權之地位應居於子公司優先股股東權益之後
從這句話表述來看並不完整,因為在深石公司案中。涉及的是母公司作為債權人和子公司優先股股東之間的關係,但從該案中總結出的深石原則還應包括母公司作為債權人同子公司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係。因為在子公司破產或重整時,作為子公司債權人的母公司必然會同子公司優先股股東及子公司其他債權人發生直接利益衝突,如何正確解決這一衝突正是深石原則存在的最大意義。筆者認為,子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同樣也應受到合理保護,在具備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也應居於子公司其他債權人債權得到清償之後再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