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人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普通債權人(ordinary creditor)
目錄 |
什麼是普通債權人[1]
普通債權人是指擁有無擔保公司債權的人。普通債權人的債權因其本息沒有直接財產擔保,所以一旦公司破產或清理,普通債權人只能行使求償權,且求償順序位於有擔保公司債權人之後,因此其損失往往最重。所以,在公司面臨破產危險時,債務人(公司)往往與普通債權人達成合解協議,一方或雙方作出讓步,放棄或改變自己的權利,以避免公司進入破產程式,使普通債權人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1、公司破產後
優先債權人依法得到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然普通債權人則是在償還了優先債權人後得到剩餘補償金。如沒有剩餘則不補償。
2、對應人不同
優先債權人是指法院和管理人是優先債權人,企業職工是優先債權人,代表國家的財政部門是優先債權人,共益債務債權人是優先債權人,其他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
3、所能行使的權利
優先債權人有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力也有拒絕的權力,但普通債權人沒有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力只有被動接受。
4、法律上的表式
優先債權人在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表明語句概括債權人,普通債權人則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表述語句存在分歧。
- ↑ 盧風等.股份制疑點問答.原子能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