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續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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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權續展[1]
商標權的續展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為了在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繼續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按規定申請並經批准延續其註冊商標有效期的一種制度。商標權的續展制度有利於商標所有人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來進行選擇。
商標權續展的性質[2]
註冊商標的續展,必然引起商標權期間的變動。對續展的性質,國際上有主張權利延長論,即續展是延長商標權效力期間。由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關係隨之延長。也有人主張新權產生論,即續展是產生新權利,由原商標權產生的一切法律關係不一定隨之延長。我國法律對此無規定,但是從商標法看,續展是對商標權的延長,續展核准是審查商標使用狀況,是原商標的繼續使用。商標內容的本身沒有變化。
1.註冊商標續展的申請
(1)續展申請的時限[3]
《商標法》第39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商標法》第40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2)續展申請的書件[4]
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一份,註冊商標的商標圖樣五份,《商標註冊證》的複印件一份(不需要提交《商標註冊證》原件),並交納續展註冊的費用。如果註冊人是在寬展期內申請續展的,則應按規定再交納續展遲延費。
2.註冊商標續展申請的審查
商標局收到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以後,原則上不進行實質審查,而只是對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的手續是否齊備,商標名稱及圖形、使用商標的商品、註冊人的名義和地址是否發生變化等情況進行審查。商標局經過審查以後,認為符合規定的,即予以核准,書面通知註冊人併發給《商標續展註冊核准證明》,並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標註冊證》時,應連同相應證明一起使用。如果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則不准其續展,並以書面形式駁回商標續展註冊申請,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還可以申請覆審;對覆審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續展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
註冊商標經過核准續展註冊以後,稱為續展註冊商標。《商標法》第38條第2款規定:“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限為10年”,再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7條第2款的規定,“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如一商標於1995年7月1日註冊,200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經過續展註冊,自2005年7月1日起繼續有效,並至201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屆滿。
商標權續展的程式[5]
申請註冊商標續展的條件和時間應當按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具體如下:
(1)續展註冊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所有人,可以是原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是繼承人或受讓人;
(2)提出的時間必須是在其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前十二個月內;
(3)應向商標局交送一份“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五份商標圖樣,並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4)交納申請費和註冊費。
關於申請註冊商標續展的時間,《商標法》規定,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根據法律的要求,續展申請如提前提出的,商標局將不予受理;如果因其他情況導致申請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以在商標權期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在這六個月的寬展期內,商標權依然受法律保護。
商標局在收到續展註冊申請後,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商標法規定的,予以核准,將原“商標註冊證”加註發還,並予以公告;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局以“駁回通知書”的形式告知申請人,並退還續展註冊費。
駁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1)註冊商標的續展申請過了寬展期;(2)自行改變了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3)自行擴大了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4)其他違反商標法規定的行為。對駁回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商標權續展的意義[6]
法律給予商標權保護期限的續展主要是基於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維護商標權人利益的需要。商標權人為了維護和提高商標所具有的良好商譽,在產品質量的改進、廣告宣傳、售後服務等方面進行了長期持續性的投入,如果由於期限屆滿而進入公有領域,人人皆可自由使用,不僅剝奪了商標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會助長不公平競爭行為。
二是維護消費者利益的需要。商標權人持續使用其註冊商標,提高其註冊商標的信譽,必然會增強商標的區別功能和指示功能,為消費者選購商品和接受服務提供強大的指導作用。如果不允許續展,則必然帶來商品或服務的混淆和市場競爭秩序的混亂。
現在的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十年期屆滿12個月之內提出續展申請,不是6個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