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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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1]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是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已經註冊的商標發生的爭議進行裁定的活動。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申請[1]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一)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的規定、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標誌的規定、不得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情形的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的規定的,或者違反《商標法》有關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程式[2]
一、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
在先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的,其他人認為已註冊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41條第l款、第2款所規定的不當註冊的情形的,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正副本各1份。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最好直接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官方網站上下載,申請書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官方網站提供的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所規定的內容逐項填寫。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二、商標評審委員會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受理
綜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受理,並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符合受理條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駁回:
1.違反商標法第42條規定,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2.違反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後,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3.違反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4.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並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視為放棄答辯。被爭議人放棄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對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公開或不公開審理將依法作出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41條,而《商標法》第41條又涉及《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31條等條文。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有充分的法律根據和事實依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依法裁定撤銷被申請人的註冊商標,反之,商標評審委員會將依法裁定維持被申請人的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法律效力[2]
對於註冊商標的爭議,在2001年10月27日之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為終局裁定,一旦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即使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商標法》第4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當事人未在此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將產生法律效力。
關於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期限,《商標法》第41條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期限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其一,註冊商標使用了“禁止使用標誌”或“禁止註冊標誌”,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註冊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可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且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期限不受限制。其二,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或者涉及其他商標權益——包括與地理標誌有關的權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應當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
其三,以複製、翻譯、模仿的手段惡意搶註他人的馳名商標的,馳名商標所有人申請註冊商標爭議裁定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相關案例[3]
2008年1月,甲廠在保健食品上註冊申請的“矯龍”商標被核准註冊。同年7月,乙保健品開發公司發現甲廠的商標與自己早已註冊的“蛟龍”商標十分近似。
問:乙公司對此事應該採取的正確做法是什麼?
評析:乙公司可以以商標爭議為由,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甲廠的商標。
《商標法》第4l條第3款規定:“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第29條規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所稱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因此,乙公司認為甲廠註冊申請的“矯龍”商標與自己早已註冊的“蛟龍”商標十分近似,且都在保健品類別中註冊,甲廠註冊申請的“矯龍”商標從註冊之日起不到5年。故符合註冊商標爭議的評審條件,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甲廠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