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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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法定責任險[1]
法定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在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時,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的保險合同。
在此類保險合同中,承保的責任範圍如下:
1.由於不可抗力導致第三人人身或財產受損害的責任;
2.過失或疏忽責任,過失是指被保險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卻輕信不會發生。
3.合同責任,由於合同當事人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值得註意的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不承擔責任。
法定責任險與運輸險的差別[2]
應該指出的是,貨物運輸險與運輸責任險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主要有下列不同之處:
1.主體不同。法定責任險的投保人是航空運輸承運人,由承運人支付一定的保險費之後,就意味著承運人將航空運輸中面臨的風險部分地轉給了保險公司。一旦發生事故,由托運人向承運人提出索賠,如果確認是承運人的責任的話,承運人就向旅客做出賠償,然後再向保險公司就保險責任提出索賠,而不由托運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貨物運輸險是托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實際上是托運人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的一種合同關係。
2.責任性質相同。航空貨物運輸險與法定責任險均屬於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是指:(1)對特定物的滅失損毀;(2)對將來可取得利益的喪失;(3)對於事故的發生須作出的支出。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被被保險人的財產或有關的利益;法定責任險為責任保險,承保的對被保險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此類保險責任為合同責任,即根據航空運輸合同條件,承運人對航空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貨損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3.承保的對象不同。貨物運輸險承保的是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非人為因素造成的損失,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損失,不屬於貨物運輸承保的範圍;法定責任險中,保險人對承運人的責任過失而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承保的是合同責任,對於諸如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