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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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業費是指各級政府預算安排的,用於優撫安置、救災救濟和社會福利等方面工作,由民政部門負責使用與管理的專項資金。
(一)民政事業費是國家用於民政事業的專款,必須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實行專款專用。
中央專項撥款的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只用於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地區有困難的災民救濟,不能調作他用。
(二)各項補助、救濟款應當重點使用於經濟不發達、群眾生活貧困、集體經濟優待和供給補助有困難的地區,用於生活最貧困的優撫、救濟對象;救災款應重點用於災情嚴重地區自力無法剋服生活困難的災民。不得平均分配和發放。
(三)民政事業單位經費和其他民政事業費必須貫徹勤儉辦事業的方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提高使用效果。逐步改革事業單位經費使用辦法,實行經費包乾。
(四)民政事業費的使用,應堅持民主理財的原則,預算安排、指標分配以及數額較大的開支,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發放臨時補助、救濟費和救災款,要貫徹群眾路線,實行群眾評議與領導審批相結合的辦法。
1.撫恤事業費
用於犧牲病故撫恤、傷殘撫恤、烈軍屬、複員退伍軍人生活補助、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維修、優撫事業單位補助、節日慰問、重點優撫對象“三難”臨時救濟,現役義務兵軍人家屬優待金等。
2.安置經費
用於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人員經費、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經費和退伍軍人安置費。
3.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
用於農村社會救濟、城鎮社會救濟、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農村醫療救助、城市醫療救助、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補助、殘疾人事業、殯葬事業以及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等。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用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救濟支出。
5.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
用於解決災區災民自力無法剋服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救濟,扶持困難災民生產自救;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的緊急情況下臨時安置、搶救、轉移災民及恢復重建和救災物資儲備等。發放使用的重點是重災區和重災戶。
6.其他民政事業費
用於慰問、民間組織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民政救濟對象來信來訪、專業會議、大宗印刷、檔案資料管理、法制宣傳,以及開展婚姻登記、基層政權建設及其它業務支出等。
7.其它款項用於民政支出的資金
①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扶弱、助殘、助學、濟貧、解困以及城鄉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
②捐贈款:民政部門對接受的社會損贈款必須建立專用賬戶,實行專帳管理,對捐贈人有指定用途的按指定用途使用,沒有指定用途的,視同救災資金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