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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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撫恤是國家和社會保障革命傷殘人員(包括傷殘革命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基本生活的優撫制度。
傷殘撫恤的對象[1]
根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傷殘撫恤對象包括下列中國公民:
(1)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2)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製的人民警察。
(3)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5)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致殘的人員。
(6)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4、5、6項的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傷殘撫恤的內容[1]
1.傷殘及傷殘等級的認定。
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相關規定享受撫恤。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根據喪失勞動能力及影響生活能力的程度確定。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等級,分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因病致殘的傷殘等級,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後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1)因下述原因之一致殘的,認定為因戰致殘:①對敵作戰;②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傷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傷害;③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受傷的;④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受傷的。
(2)因下述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①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致殘的;②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複發致殘的;③因患職業病致殘的;④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致殘,或者因醫療事故致殘的;⑤其他因公致殘的。
(3)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患職業病致殘的,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醫療事故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4)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許可權是:①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②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③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在以往傷殘等級的調整工作中,主要是對傷殘人員殘情加重的情形,調高其傷殘等級。但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實際工作中遇到殘疾情況減輕的情形也不少,如不進行等級調整,便會形成事實上的不公平,造成相關人員間的不平衡。
2.傷殘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傷殘撫恤金的標準,根據傷殘性質的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收入確定。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因戰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複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一年後因傷口複發致殘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因病致殘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規定享受定期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