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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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费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使用与管理的专项资金。
(一)民政事业费是国家用于民政事业的专款,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中央专项拨款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只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有困难的灾民救济,不能调作他用。
(二)各项补助、救济款应当重点使用于经济不发达、群众生活贫困、集体经济优待和供给补助有困难的地区,用于生活最贫困的优抚、救济对象;救灾款应重点用于灾情严重地区自力无法克服生活困难的灾民。不得平均分配和发放。
(三)民政事业单位经费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使用效果。逐步改革事业单位经费使用办法,实行经费包干。
(四)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预算安排、指标分配以及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发放临时补助、救济费和救灾款,要贯彻群众路线,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审批相结合的办法。
1.抚恤事业费
用于牺牲病故抚恤、伤残抚恤、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节日慰问、重点优抚对象“三难”临时救济,现役义务兵军人家属优待金等。
2.安置经费
用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经费、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经费和退伍军人安置费。
3.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用于农村社会救济、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城市医疗救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补助、残疾人事业、殡葬事业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等。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救济支出。
5.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用于解决灾区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救济,扶持困难灾民生产自救;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临时安置、抢救、转移灾民及恢复重建和救灾物资储备等。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
6.其他民政事业费
用于慰问、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民政救济对象来信来访、专业会议、大宗印刷、档案资料管理、法制宣传,以及开展婚姻登记、基层政权建设及其它业务支出等。
7.其它款项用于民政支出的资金
①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扶弱、助残、助学、济贫、解困以及城乡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
②捐赠款:民政部门对接受的社会损赠款必须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帐管理,对捐赠人有指定用途的按指定用途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视同救灾资金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