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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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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城市医疗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实行的医疗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的目的是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该制度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1]

城市医疗救助的内容[2]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之后,各地相继根据中央的精神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比如安徽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就规定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中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医疗服务、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救助基金的建立与管理组织领导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中央的规定。

  1.救助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3)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2.救助标准

  (1)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具体病种由各试点县、市、区确定)医疗费和常见病住院费组成。救助对象(1)、(2)类人员为1000元左右,(3)类人员为3000元左右。

  (2)救助比例: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

  (3)救助额度:对大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8000—10000元;对常见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3000元。

  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适当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3.医疗服务

  各试点县(市、区)指定1-2所公立医院负责本地区城市特困对象的医疗救助任务。并参照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甲类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患病时需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撼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其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由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经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城市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5.救助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划入低保资金财政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省和市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6.组织领导

  成立由省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指导和协调本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为救助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惠的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7.监督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必须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要予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对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申请人的医疗救助资格。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的意义[3]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持续健康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同时也拉大了贫富差距,城市贫困问题逐渐显现,城市居民内部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失业和下岗职工增加,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发展的相对落后,都从不同方面加剧了城市贫困的恶化。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他们的赡养人口,是目前我国城市贫困的主体。世界银行以每人每日1美元作为贫困线收入低于此限度者即为贫困人口。照此测算,目前全国城市2000多万人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因此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利益,建立城市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机制势在必行。

  1.建立城市医疗制度,有利于解决城市居民所面临的医疗难题。城市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低,生活困难,健康状况较差,发生疾病概率高。但由于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居高不下,超出了贫困居民的承受能力,导致贫困人口医疗需求受到抑制,卫生服务的利用水平较低。很多城市贫困居民对于疾病能忍则忍,能拖就拖。“吃饭还是吃药”、“看病看不起,最怕得大病”真实反映了城市贫困居民的困境,城市贫困家庭的就医问题相当困难和突出,医疗问题是城市贫困居民所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

  2.建立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具有维护健康公平、提高效率的双重作用。健康公平首先体现在卫生筹资的公平上,避免因病致贫、因贫致病的现象产生。医疗救助的经济实质就是通过将部分国民收入强制性转移支付给贫困人群,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减少卫生服务利用中的经济障碍,使贫困居民享有均等的基本医疗保障机会,从而达到健康公平,提高卫生保健投资效率

  3.对城市贫困人ISI进行医疗救助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全体人民不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充分发挥个人潜能,还要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关注社会发展的公平与和谐,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今后长期和重要的发展战略。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减少疾病给贫困人群带来的经济负担,增强贫困人口的社会融合度,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4.对城市贫困人口进行医疗救助,是切断病贫循环链的治本之策。在城镇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大约占1/3甚至更多。贫困户无力支付医疗费,困难企业无力缴纳职工的医保费,不少贫困人口谈病色变,生病硬扛,使小病拖成大病。因病致贫,大体有以下情形: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并且加大医疗支出,造成贫困;二是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或患大病者,大幅度增加医疗费用,有的倾其家产,有的负债累累导致贫困;三是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在同一个家庭中,更是雪上加霜。不仅如此,病与贫困之间还会出现恶性循环。即:疾病——贫困——无力医治——更加贫困——病情加重。对于因病致贫或贫困群体中的病患人口,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是特别紧迫的需求。对他们而言,救治一个病人,无异于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机会,因而,医疗救助对于因病致贫的贫困户,是恢复家境、逐步脱贫以致彻底根除贫困的治本之策。

城市医疗救助的方式[3]

  由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在救助方式上,各个地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了多种不同的救助方式,主要有大病救助与常见病救助相结合、定额救助和事前救助等救助方式。

  1.降低医疗收费、优惠供给常用药和医疗费用救助相结合

  (1)基本医疗费用减免。一般由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有关凭证到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免收挂号费和诊察费,按规定比例减免除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制定的医疗救助服务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2)优惠供给常用药。一般选择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社会信誉好、运营规范的医药销售企业作为常用药优惠供给定点药房,由医疗救助主管部门颁发“城市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牌匾。救助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有关凭证到定点药房购买常用药,定点药房给予优惠。由定点药房根据自身条件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低价的药品。

  (3)医疗费用救助。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他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救助。

  2.事前救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

  事先救助主要是针对经济困难,患病后无法筹措首期治疗、住院费用的对象,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如长沙市医疗救助,一般情况下,救助对象凭低保证、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材料申报。考虑到五保户、低保户大多无力医治、无法筹措首期治疗、住院费用的普遍现象,实行事先救助;五保户、低保户只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即可先期得到800~1000元的救助金,后续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的,仍可继续申请救助。年最高救助标准各区、县(市)不同,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

  3.基本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相结合

  (1)基本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患重大疾病人员,发放不同限额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证(卡),到指定的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医购药,所免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定期与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结算

  (2)大病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后,个人一次性医疗费用负担超过一定标准,或全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

  (3)临时医疗救助。对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困难的,视情况适当给予救助。

  此外,各地还采取了各种救助方式,如开设慈善药店(柜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低保对象的平价药店、慈善医院(病房)等,缓解救助对象看病难问题。

参考文献

  1. 吕高玉.卫生法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08
  2. 郭强.中国社会救助报告 NO.1.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9.01
  3. 3.0 3.1 廖益光.社会救助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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