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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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稅(Bi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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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稅又稱點點稅即對網上信息按其流量(比特量)徵稅,不僅是對網上數字化產品的交易和網路服務要徵稅,而且對所有的數據交換都要徵稅。
1994年,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Arthur Cordell提出“比特稅”的方案,後經荷蘭盧克·蘇特Lue Soete教授加以完善並向歐盟提出。其意即對信息傳輸的每一數字單位徵稅,包括對增值的數據交易,如數據收集、通話、圖像或聲音傳輸等的徵稅,否則數以萬計的政府財源在國際網路中白白地流失。這種稅根據電腦網路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收,它的缺點是不能區分線上交易和數字通信,不加區別地徵稅。一旦征收比特稅,對數字通信事業無疑是沉重的打擊,必將給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這一方案遭到美國和歐洲的反對,使得比特稅的提案就此擱淺。如能很好地區分不同的比特流,這將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徵稅方案。
從理論上講,“比特稅”的優點是可以避免商人偷漏所得稅及消費稅。
然而進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將“比特稅”作為征收電子商務稅的一種形式,並不是一種合適的方式,這種徵稅方式存在以下兩個弊端:
第一,數據流動量難以精確測量。
第二,比特稅無法區別出被徵稅的數據所代表的實際商品或服務價值的高低。如何確定數據價值歸屬者,如何確定對什麼數據徵稅及剝+什麼數據不徵稅也是難以解決的問題。
所以,該方案一直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