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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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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死因贈與合同

  死因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自願接受,並於贈與人死亡時生效的贈與合同。其實質是以贈與人死亡為條件而生給付效力。

   受贈人必須是贈與人死亡時生存著的人,受贈人在贈與人死亡時也已經死亡,死因贈與合同就永遠不能發生效力。死因贈與是在贈與人死亡後發生效力的,因此,贈與人死亡後,若出現可由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情形時,贈與人的繼承人有權撤銷贈與。

  作為《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贈與合同在經濟生活中被廣泛採納,發揮著巨大的職能作用。死因贈與合同作為特殊的一類贈與合同,還是新鮮事物,但憑藉其獨特的功能作用,正逐步被接受和運用。

死因贈與合同的合法性[1]

  死因贈與合同之所以還只是新鮮事物,沒有被普通大眾所接受,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人認為死因贈與合同以贈與人死亡為生效因素,且合同生效時贈與人已屆死亡,其合法性值得懷疑。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人必有一死,死亡作為自然人正常的生理規律,再自然不過了,死亡事件本身並無違反法律、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序良俗,將其設定為生效因素,完全合理、合法、合乎邏輯。而且,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保護。法律對合同的保護,始於其成立之際,而非生效之時。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就受到法律的保護。死因贈與合同完全合法,無須置疑。

死因贈與合同與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的比較[1]

  遺贈是指遺贈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於其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指被扶養人和扶養人之間訂立的關於扶養人承擔被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被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於死亡時贈與扶養人的協議。死因贈與合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都是自然人(贈與人、立遺囑人、被扶養人)在世時處理自己財產的一種方式,它們有著共同的特點:在自然人死亡時,相應的受贈人、受遺贈人、扶養人有權利承受自然人的遺產。

  死因贈與合同與遺贈的區別主要有:

  (1)死因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

  (2)死因贈與合同中受贈人可以是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國家、集體或個人;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只能是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國家、集體或個人。

  (3)死因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死亡作為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是當事人約定的;在遺贈中。遺贈人死亡作為遺贈的生效要件,是法定的。

  (4)死因贈與合同不屬於要式法律行為;遺贈作為特殊的一類遺囑,屬於要式法律行為,要嚴格遵守五種法定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死因贈與合同與遺贈扶養協議的主要區別

  (1)死因贈與合同的受贈人可以是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國家、集體或個人;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一般是被扶養人的法定繼承人之外的集體或個人。

  (2)死因贈與合同在贈與人死亡時生效,贈與人死亡是作為合同生效的要素;而遺贈扶養協議在成立時就生效,被扶養人死亡是扶養人接受遺贈的時間。

  (3)死因贈與合同一般是單務、無償的;而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扶養人一方面承擔扶養的義務,另一方面享有承受財產的權利。

  (4)死因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享有較為充分的法定撤銷權任意撤銷權;而遺贈扶養協議中,協議一經成立,被扶養人不得隨意變更、撤銷。

死因贈與合同在遺產中的分配順序[1]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第三十四條又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2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可見,自然人死亡時的所有財產(包括財產權利)均屬於遺產,遺產的先後分配順序:稅款、債務——遺囑繼承、遺贈——法定繼承。死因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產贈與受贈人,並於贈與人死亡時生效的贈與合同,其項下的債務屬於合同之債,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受贈人有權按照的述分配順序向繼承人主張接受贈與財產的權利,如果在此之之前,遺產已被分割,可以要求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按法律規定的順序和比例清償。

  另外,死因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主張債權的期限應適用一般合同的期限。為2年,自受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贈與人死亡時算起;而在遺贈中,受遺贈人主張接受遺贈的權利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張永旺.淺談死因贈與合同(J).海峽科學.2011,(4):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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