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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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付命令(stop payment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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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付命令是指本票、匯票、支票等票據如已喪失,可由發票人或執票人通知付款銀行停止付款,此項通知稱為止付命令。
止付命令的內容[1]
票據掛失止付的處理,必須依照票據法有關規定執行。銀行對於申請票據掛失止付的理由,不負認定之責;票據申請止付之前已兌付,銀行拒絕申請掛失止付,損失由失主負責,銀行不負任何責任;對於經過付款行保付的票據依法不得申請止付。應註意的是,申請掛失止付的票據應該是有效的票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結算辦法》規定,持票人必須妥善保管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嚴防遺失。如果遺失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執票人應當立即向兌付銀行或簽發銀行請求掛失止付,在銀行受理掛失前(包括在銀行收到掛失通知前)被冒領,銀行概不負責;如果遺失了證明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名稱的匯票,銀行不予掛失,可通知收款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兌付銀行、簽發銀行,請其協助防範。如果遺失了銀行本票,銀行既不予掛失,也不協助防範。如果遺失了支票,屬於現金支票,可以向鑒發人開戶銀行請求掛失,屬於轉帳支票,銀行不予掛失,可以請求收款人協助防範。
- ↑ 趙海寬主編.證券操作與管理大辭典.改革出版社,1995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