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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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付命令(stop payment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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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付命令是指本票、汇票、支票等票据如已丧失,可由发票人或执票人通知付款银行停止付款,此项通知称为止付命令。
止付命令的内容[1]
票据挂失止付的处理,必须依照票据法有关规定执行。银行对于申请票据挂失止付的理由,不负认定之责;票据申请止付之前已兑付,银行拒绝申请挂失止付,损失由失主负责,银行不负任何责任;对于经过付款行保付的票据依法不得申请止付。应注意的是,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应该是有效的票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持票人必须妥善保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执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止付,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在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如果遗失了证明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银行不予挂失,可通知收款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其协助防范。如果遗失了银行本票,银行既不予挂失,也不协助防范。如果遗失了支票,属于现金支票,可以向鉴发人开户银行请求挂失,属于转帐支票,银行不予挂失,可以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 ↑ 赵海宽主编.证券操作与管理大辞典.改革出版社,1995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