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國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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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資領域的限制
1995年6月我國頒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規定了若幹禁止或者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和項目。根據各國實踐,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領域一貫是對外商禁止或者嚴格限制的。對於服務業,雖然近年來我國已允許外資進入金融、貿易、運輸等行業,但在地域、數量、股權、業務範圍等方面仍有諸多限制,這些限制有的是必要的,有的與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在WTO框架下達成的協議不符,而且不符合《服務貿易總協定》具體承諾義務的要求。
(2)當地成分要求
當地成分要求是指要求外商投資企業購買或者使用國內產品或者由國內生產的產品。《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附件清單對此作了禁止性規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合營企業所需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配套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以下簡稱物資),有權自行決定在中國購買或者向國外購買,在同等條件下,應儘先在中國購買。”1994年2月國家計委頒佈《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第34條第4款規定:“合資企業在選用零部件時,國內零部件同等優先。”這些規定都與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相衝突。
(3)進口限制或國內銷售要求
我國在利用外資中一直實行以產頂進的進口替代戰略,歷年有關部門制訂的清單上以產頂進產品多達1751種(註:江艷冰:《TRIMs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載《國際經貿探索》1999年第6期。)。1987年10月國家計委《關於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產頂進辦法》第8條規定:“經批准實行的以產頂進產品,國內用戶在同等條件下,必須優先選用。”該辦法第9條規定:“機電產品的以產頂進,指導用戶優先採購目錄內的產品。”這與GATT1994第3條第4款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附件清單對國民待遇的規定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