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財務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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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財務舞弊是指村幹部使用欺騙手段侵占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的故意行為。
主要表現有:
(1)貪污收入款項(通過不入賬、少入賬等方法將收入占為己有);
(2)盜取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將實物資產私下轉讓或者出租並將收取的款項占為己有;
(4)將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挪為私用;
(5)其他舞弊手段,例如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不公平交易(包括低價購買、高價賣出等),用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安排本人及親屬旅游,低價承租或者無償占用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車輛及其它物品等。
根據現代審計理論,舞弊因素包括動機或壓力、機會、藉口等三個方面。
(一)村幹部財務舞弊的動機或壓力主要有:家庭生活困難;本人或者近親屬遇到天災人禍、重大疾病或者新建房屋而急需資金;通過拉選票等非法手段當選的要把實惠撈回等。
(二)村幹部財務舞弊的機會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會計控制不健全或者失效,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不相容職務沒有分離。例如村主要幹部兼任會計或者出納,還兼管錢管物,一個人辦理採購、銷售、貨幣資金收付的全過程;有的村財務人員變動頻繁,賬目不交接或者交接不清楚;有的村財務人員長期固定,未視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輪換;有的村會計出納由一人兼任或者會計出納之間分工不合理,出納兼任賬目登記、實物保管職務;有的村在建設項目管理上,由村主要幹部自己審批、自己經辦,造成批准、經辦、記錄、財產保管等職務兼任,給該村幹部利用村建設項目的資金、實物建造自家的房屋建築物創造了機會。
2.授權批准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力。有些村的授權批准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授權批准的範圍、許可權等內容,或者制度未能得到執行,造成村主要幹部權力過大,所有支出全憑一兩個人說了算。
3.財務人員未以合法有效的憑證為記賬依據。主要表現為:白條入賬現象嚴重,例如招待費金額較大,都是白條入賬,白條上也不寫明招待的時間、地點和客人名字等內容,只籠統的寫“吃飯”、“煙酒”等,無法審核是否發生過招待業務,也無法審核是否多報銷或重覆報銷;有些付款憑證上沒有領款人的簽字;原始憑證上經辦人、審批人簽字不全的也予以報銷。
4.建設項目沒有編製預算,未能對項目材料、機械、人工費用進行控制;完工後也沒有進行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也未指定專人保管工程物資,未建立工程物資驗收、入庫、出庫制度,也未進行詳細的記錄,更加沒有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無法確保其安全、完整。
5.部分村民主理財小組工作不力。表現為:檢查工作不力,檢查時只是對賬目進行重新計算,覆核其計算是否正確;註重憑證賬簿記錄的核對一致,不重視獲取賬外資料,不重視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和業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銀行存款未逐筆核對銀行賬戶而僅核對一下餘額,未盤點核實實物資產;有的村沒有做到每月(或每季度)檢查一次,有的村甚至一年檢查一次都做不到,檢查次數少,未能及時發現問題。
6.財務公開不規範、力度不夠,例如雖然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但是公佈內容不夠詳細,不列具體的收支項目,或者以較大金額的“其他收入”、“其他費用”掩蓋實質性的內容;有的還搞假公開,暗箱操作,例如公開的內容與賬面內容不一致。
(三)村幹部財務舞弊的藉口主要有:有的村幹部法律意識和民主意識淡薄,認為自己既然是村幹部,花村集體的錢是理所當然的,吃點拿點是天經地義的;有的村幹部認為當幹部待遇差、報酬低,與自己做的大量工作和為村集體作出的貢獻相比,太吃虧了;有的村幹部存在“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思維方式,認為在位的時候不撈點是傻瓜;對於通過拉選票等非法手段當選村幹部,認為自己當選後撈回本錢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