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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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利原則是指管理過程中的權力、責任、利益既結合又統一的管理方式與過程。權力、責任、利益是管理過程中管理者實施管理的“三要素”,缺一不可。
沒有權力的管理是空泛的,沒有管理的權力是虛構的,權力與管理從來都是緊密相關的。責任既是權力的過程,也是管理的過程;利益既是權力的實現,也是管理的實現。不應該有沒有責任的權力,也不應該有沒有權力的責任;同樣,不應該有沒有權力與責任的利益,也不應該有沒有利益的權力和責任。這就清楚地說明,管理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責權利結合與統一的過程,當然也是責權利使用與實現的過程。
責權利三者之間,責任是傳導層次,也是關鍵環節。離開了責任,權力就會落空,當然利益也就喪失了。因而,現代管理理論強調“責任絕對性”,高層管理者分權也好,授權也好,都要對分權與授權的結果負最終責任。本級管理者當然更要為自己的權力行為負責任。
責任的結果或形式,可以是獎勵,也可以是處罰,獎勵是“正利益”,處罰是“負利益”。總之,責權利在管理過程中,既是相關的,也是統一的。
這裡,還有一個需要說明的問題,就是管理者的能力問題。貫徹現代管理理論的責權利原則,有一個暗含的前提,即責權利原則要與相應管理者的能力相匹配,大才小用與小才大用都會使責權利原則難以落實。從現代管理的角度看,能力是實現責權利原則的關鍵因素,因為管理者的能力是責任的關鍵因素。沒有能力,能負什麼責任呢?管理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門藝術。管理者既要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心理、專業等方面的知識,又要有很好處理人際關係方面的組織才能,還要有一定的管理實踐經驗,這些方面的結合併形成習慣,就成為素質。素質的外化與體現,其實就是能力。應當說,就個人的管理能力而言,既是有限的,也是有差異的,這就決定了貫徹責權利原則時必須考慮相應管理者的能力,以免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