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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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利原则是指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责任、利益既结合又统一的管理方式与过程。权力、责任、利益是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实施管理的“三要素”,缺一不可。
没有权力的管理是空泛的,没有管理的权力是虚构的,权力与管理从来都是紧密相关的。责任既是权力的过程,也是管理的过程;利益既是权力的实现,也是管理的实现。不应该有没有责任的权力,也不应该有没有权力的责任;同样,不应该有没有权力与责任的利益,也不应该有没有利益的权力和责任。这就清楚地说明,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责权利结合与统一的过程,当然也是责权利使用与实现的过程。
责权利三者之间,责任是传导层次,也是关键环节。离开了责任,权力就会落空,当然利益也就丧失了。因而,现代管理理论强调“责任绝对性”,高层管理者分权也好,授权也好,都要对分权与授权的结果负最终责任。本级管理者当然更要为自己的权力行为负责任。
责任的结果或形式,可以是奖励,也可以是处罚,奖励是“正利益”,处罚是“负利益”。总之,责权利在管理过程中,既是相关的,也是统一的。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就是管理者的能力问题。贯彻现代管理理论的责权利原则,有一个暗含的前提,即责权利原则要与相应管理者的能力相匹配,大才小用与小才大用都会使责权利原则难以落实。从现代管理的角度看,能力是实现责权利原则的关键因素,因为管理者的能力是责任的关键因素。没有能力,能负什么责任呢?管理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管理者既要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心理、专业等方面的知识,又要有很好处理人际关系方面的组织才能,还要有一定的管理实践经验,这些方面的结合并形成习惯,就成为素质。素质的外化与体现,其实就是能力。应当说,就个人的管理能力而言,既是有限的,也是有差异的,这就决定了贯彻责权利原则时必须考虑相应管理者的能力,以免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