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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產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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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有限產權房[1]

  有限產權房是指房屋所有人在購買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或建房過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業補貼,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的處分權收益權

有限產權房的處理[2]

  一、有限產權房屋的幾種形式及其法律特征:有限產權房屋,又稱部分產權房屋或優惠出售公有房屋。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在新建或購買房屋時由單位和個人各按一定比例投入資金,或將原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舊房,實行一系列優惠政策,以低於房屋實際價值的價格出售給本單位職工,單位與職工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其法律特征是:單位和職工兩個不平等的主體共同成為房屋權利的主體,在房屋產權形態上二者是按份共有關係,各自占有的份額依合同約定。在權利具體分配上,由單位和個人兩個主體共同行使一個完整的物權,房屋對外是一個產權,對內由單位掌握房屋產籍的控制權和管理權。購房職工擁有所購房屋的部分產權,即占有權和使用權、有限處分權和收益權。當前,有限產權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 單位提供土地,職工提供資金共同建房,房屋產籍落在單位名下,即準商品房。職工有占有、使用權和有限處分權,占有、使用權可以繼承,可以對內、對外出售,在對外出售時,單位收回與其投入的土地等價的資金

  2. 單位以大比例、職工以小比例投入資金建房,即公建民助。產權執照登記在單位名下,單位通過在本單位內部使用房屋使用證的形式對職工住房進行統一管理,房屋可以在本單位內部職工間進行買賣、出租,出賣、出租所得的利益歸職工個人,單位通過控制產權不外流,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的形式,間接行使其部分所有權。有的也可以對外出售,在出售時單位收回其照顧的資金。

  3. 單位以小比例、職工以大比例投資建房,即民建公助。房屋產籍落在職工名下,單位統一管理職工的房屋執照,並規定職工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出售(一般為五年),限制期滿後房屋執照發給職工,職工在出售或出租時,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以上是當前有限產權房屋的幾種主要形式,此外,與之相類似的還有有償使用房屋、全額集資房屋、聯建集資房屋等,雖然具有有限產權房屋的某些特征,但由於所有權的獨占性或不確定性,不屬於有限產權房屋的範圍,這裡不再列舉和討論。從有限產權房屋的形成過程和管理方式上看,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主體特定性。根據房改政策規定,購買公有房屋部分產權,並享有價格優惠資格的購買人僅限於售房單位的職工,非本單位職工無權購買。

  二是權利的分散性。從民法的物權理論來講,一個完整的物權是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利的統一。但有限產權房屋基於單位與職工對所有權的按份共有關係,完整物權包含的四個權利出現了分離,分屬於兩個不同主體享有,或者某一種權利由兩個主體共有。

  三是福利性。所有的有限產權房屋,均體現了單位對職工的福利待遇,就職工或單位一方來說,義務與權利並不是嚴格對等的,房屋出售價格並未完全體現房屋本身的商品價值,尤其經濟效益好的單位,職工僅付較少的價金,即可取得相當大的權利。

  四是主體的平等性和管理的不平等性。有限產權房屋是基於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合同產生的,就單位與職工因有限產權房屋建立的法律關係的性質而言,單位與個人應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但事實上,由於單位在行政管理上的主動性和分配住房的福利性,常常會出現平等的合同關係與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關係相融合的局面,職工的權利不能充分得以行使,對自己享有的部分產權的處分受到制約。

參考文獻

  1. 餘源鵬主編.三天造就售樓冠軍 房地產銷售人員職業提升實用讀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08.
  2. 有限產權房屋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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