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貨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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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貨貿易合同(Contract of Bartem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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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貨貿易合同較現匯貿易合同多一個單向合同,一次性等值易貨貿易合同包括一個進口合同和一個等值的出口合同,每個合同中進口商品或者出口商品的品種、規格等可以是多種多樣,即一個進出口單向合同往往包含多個附件,只有當進口合同和出口合同(含各附件)全部完成時,才完全履約,所以易貨貿易合同不僅合同數據較現匯貿易合同數量增加一倍,而且覆約期也較長,這就使合同帳務管理比較複雜。
易貨貿易合同特點是把進出口直接聯繫起來,雙方有進有出,貨物品種相當,進出口貨物金額基本乎衡。易貨貿易是為了擺脫外匯資金短缺的困境,打破一些國家保護性貿易政策措施的壁壘,改善國際收支狀況而發展起來的。中國在解放初期打破西方國家的封鎖也採取了這種易貨貿易方式。
易貨貿易合同管理基本上採用手工方式,對簽訂的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履約時間、履約批次、數量、過貨口岸、運輸方式,不同貿易伙伴順逆差等,分別進行手工記錄歸類、工作量大,難以做到及時和準確,並且也只能對幾個少量指標進行統計。
易貨貿易合同標的為雙方約定的一定金額、進出平衡的特定貨物。合同條款包括標的物的品名、規格、質量、數量,計價方式和價格條件,相互交貨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保證金,以及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的辦法等。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相等,都要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交貨;都要對貨物的數量、品質、瑕疵負責。雙方按約定交貨和接受貨物。若進出未能達到平衡,其差額按約定用提供貨物或支付某種貨幣方式結算。合同爭議,按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則提交仲裁,一般在被訴國仲裁機構按被訴國法律處理。
易貨貿易合同的簽訂,一般與正常的進出口買賣合同(即銷售確認書)所規定的條款和形式差不多,所不同的只是進口合同與出口合同同時簽訂,支付辦法採用對開信用證和雙邊結匯等結算方式。我國與原蘇聯雙方的對外經貿部根據兩國貿易協定的精神,為了明確雙方在交貨中的一般共同性問題而簽訂了“交貨共同條件”,對於簡化進出口合同的內容,縮短簽約時間和合同執行等方面有重要作用,交貨共同條件的內容為:
(1)合同的訂立;合同的簽訂和執行必鬚根據貿易協定和交貨共同條件辦理;
(2)貨物的名稱、規格及價格;
(3)貨物的數量和品質;
(6)交貨期限和日期;
(7)延期交貨和提前交貨,罰款及人力不可抗拒;
(8)交貨通知;
(9)支付辦法;
(10)爭議的處理;
(11)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