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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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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时效的中断)

目錄

什麼是中斷時效[1]

  中斷時效是指通過訴訟(起訴破產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非訴訟(提示票據、催告履行)引起票據時效的中斷,從中斷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斷時效的原因[2]

  中斷時效的原因(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即請求、承認和起訴。請求,是指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使時效自行中斷。承認,是指義務人對權利人承認其權利存在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推翻過去無權利的事實狀態。所以,其已過的時效期間自承認的意思表示生效時起歸於消滅,而另一種時效同時開始進行。起訴,是指通過訴訟行使權利的行為,所以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但當事人如果撤回起訴或者經法院審理裁定駁回起訴,則應視為時效未中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所作的司法解釋,在繼承訴訟中,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即為中斷。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時效中斷與時效中止的區別[3]

  1.起因不同。時效中斷一般是因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時效中止一般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致使無法行使請求權。

  2.計算方式不同。當時效中斷時,中斷前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即相當於時效從中斷後開始起計算。時效中止時,中止前進行的時效期間有效,中止事由消除之後,時效期間續接以前進行的時效期間,繼續開始計算。什麼叫時效延長在國家賠償中,有時效延長的情況。

支票的中斷時效[4]

  中斷時效的方法有三種:

  (1)申請;
  (2)查封或假處分;
  (3)承認。

  收受的支票,如果在提示期限內正當提示的話,但是支票卻被拒付,或領不到支票上的金額,這時支票的持票者就有追索權。支票追索權的時效,是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自提示日起算),四個月內若不行使,則因時效而消滅。

  時效中斷的方法有申請(訴訟的提起、支付命令的申請、存證信函的催告等)、查封、承認(餘額證明書等債務的確認、擔保的提供等)。

  票據一經簽發後,不得任意停止付款,除非過了提示期限。為顧及票據關係人的利益,有下列三種情形才可使付款人停止付款,即掛失止付、票據假處分與撤銷付款委托。

參考文獻

  1. 官欣榮主編.新編商法原理.中國檢察出版社,2009.09.
  2. 馬榮.怎樣打官司——繼承分冊.河海大學出版社,2000年07月第1版.
  3. 蔡菁著.索賠 行政侵權損害國家賠償.群眾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
  4. 李亞如主編.新編會計實務速成.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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