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效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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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效益指標概述[1]
從國家巨集觀經濟層次分析來看,收入分配指標分析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內創造的價值(即國民收入)在社會集團或者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效益分析。從項目的微觀層次分析看,收入分配分析是指項目的凈收益對社區居民的收入分配效益。收入分配效益指標是檢驗項目收益分配在國家、地方、企業、職工之間的分配比重是否合理的依據。一般用以下指標表示:
國家收益比重= | 項目上交國家的稅金 |
×100% |
項目總收益 |
地方收益比重= | 項目上交地方的稅金 |
×100% |
項目總收益 |
企業收益比重= | 企業收益 |
×100% |
項目總收益 |
職工收益比重= | 職工收益 |
×100% |
項目總收益 |
這裡的企業收益指企業純稅後收益。
收入分配效益指標的內容[2]
對於收入分配,可以從社會分配效果和地區分配效果兩方面來反映。
①社會收入分配效果。指項目在生產經營期所產生的增加值(包括職工工資與福利、利潤稅金及附加、中央和地方財政貸款利息、固定資產折舊等,是項目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在職工、企業、地方和國家四個方面之間的分配比例,即:
職工收入分配效果= | 職工收入 |
×100% |
項目增加值 |
企業收入分配效果= | 企業得益 |
×100% |
項目增加值 |
地方收入分配效果= | 地方得益 |
×100% |
項目增加值 |
國家收入分配效果= | 國家得益 |
×100% |
項目增加值 |
對於社會分配效果,要視具體情況判明其優劣。一般來說,在職工、企業利益得到基本保證的前提下,項目應儘可能多地服務於地方和國家的利益。
②地區分配效果。如果投資項目位於老、少、邊、窮地區,則有必要計算地區收入分配效果,其宗旨是縮小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促進貧困地區的經濟發展,計算公式為:
貧困地區收入分配效果=
式中 Di為貧困地區收入分配繫數;
為全國人均國民收入;
m為國家規定的扶貧參數;
G為當地人均國民收入;
為項目的經濟凈現值ENPV。
其中的扶貧參數m反映國家對貧困地區從投資資金分配上的照顧傾向的價值判斷,由國家制定;m值應大於或等於1;m值越大,則貧困地區收入分配繫數Di也越大;並且由於>G,m≥1,故Di>1,因此將項目的經濟凈現值ENPV乘以Di將使ENPV增值,有利於在貧困地區建設的投資項目優先通過經濟評價,體現國家對貧困地區的扶持。在國家沒有正式公佈扶貧參數之前,可按照m=1~1.5的取值範圍,由項目評估人員自行確定具體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