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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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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撤銷仲裁裁決

  撤銷仲裁裁決是指有管轄權的法院,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據特定的事由,依法裁定否決仲裁裁決效力的司法監督活動。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條件

  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

  由於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仲裁裁決也決定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件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理由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具有法定理由。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件,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和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的前提和基礎。對於沒有仲裁協議而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更不能對案件作出裁決。如果仲裁機構對沒有仲裁協議的糾紛案件予以受理並作出了裁決,則違反了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該仲裁裁決也就是違法裁決,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此裁決。

  2.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協議確定的事項,仲裁機構也只能就仲裁協議範圍內的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而仲裁機構仍予受理並作出裁決,或者雖然當事人確定了申請仲裁的範圍,但仲裁機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超出了當事人的請求範圍,則此仲裁裁決也應予撤銷。

  我國《仲裁法》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事項違反了此條規定,並且當事人依據此仲裁協議將本不能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那麼,仲裁機構以此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違反法定程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員組成,還是由1名仲裁員組成,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選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只有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時,才由仲裁委員會依照職權指定。當仲裁庭的組成違反了仲裁法的規定,則由該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仲裁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如果仲裁機構沒有按照仲裁程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將全部文件或材料送達雙方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式中獲得充分的陳述或辯論的機會,或者有關仲裁員有法定迴避情形而未予迴避等等,均是違反仲裁程式的做法。在違背法定仲裁程式基礎上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屬於法定被撤銷的理由。

  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證據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實情況,分清是非,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界限並作出仲裁裁決的根據。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庭提供真實的證據。如果當事人提供了偽造的證據,必定會影響仲裁庭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判斷,從而會影響仲裁裁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因此,以偽造的證據為基礎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一方當事人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隱瞞了可能對自己不利的且不為他人所掌握的證據,那麼仲裁庭對事實的判斷,對是非的認定和對責任的劃分等等,就會與實際情況不相符,那麼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決必定會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結果。所謂“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是指直接關係到仲裁裁決的最後結論的證據,這些證據通常與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糾紛或爭議的焦點或重要情節有著直接的聯繫,同時這些證據也直接影響著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因此,在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情況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被撤銷。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仲裁員在仲裁案件的過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當事人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仲裁員為了謀取私利或為了報答一方當事人已經或承諾給予自己的某種利益而弄虛作假,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顛倒是非甚至故意錯誤適用法律,都是仲裁過程中的嚴重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必然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和裁決,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予以撤銷。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除上述幾項外,如果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應當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局部利益既有統一協調的一面,又有矛盾衝突的一面。保護公共利益,是現代各國的通例,也是我國的仲裁準則之一。

審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式

  1.審理撤銷仲裁裁決程式的啟動——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2.依法組庭組成合議庭,對仲裁裁決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情形進行審理

  3.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

  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對於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銷。對於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則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駁回申請

  重新仲裁:涉外仲裁裁決的重新仲裁,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撤銷仲裁裁決裁定的效力

  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完全否定仲裁裁決效力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該裁定提出異議。仲裁裁決被依法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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