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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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提單質押[1]
提單質押是指提單出質人以提單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權標的是提單,但實際的標的是提單項下的貨物。
提單質押的表現形式[2]
儘管提單質押存在於民間借貸中,但最典型、最具有法律意義的還是體現在現代銀行的信貸工具—— 信用證的流轉業務之中。最早起源於西方銀行的 貨物抵押貸款”業務,其表現如下:
1.發生於賣方與議付行之問的押匯業務
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出口押匯暫行辦法》(1990年) 出口押匯是根據信用證受益人的要求,憑其提交的符台信用證條款的全套單據作為質押,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現匯凈額或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付給受益人,然後憑單向開證行收回貸款的一種融資業務。質權人為議付行(通常兼任通知行),與提單一起出質的還有匯票,因此這種方式常被稱為跟單匯票質押。但匯票質押行使的是票據法上的權利,與提單質押很不相同,每一後手均可向其前手追索;而提單的所有背書人均不承擔連帶責任,最後受讓人只能依據提單條款向承運人索賠。質押台同的形式通常表現為出口商與押匯銀行訂立的質押書(Letter of Hypothecation),一般規定以下內容:
(1)由於出口匯票的轉讓,出口商同意以全套單據及其在銀行手中的其他資產作為押品;
(2)如遇匯票拒付時,銀行有權處理押品,如不足以抵付購進匯票的金額,出口商負責補交;
(3)銀行有權隨時要求追加押品,出口商應照交;
(4)保險將由出口商以銀行名義保證,銀行有權代位投保,保險賠款歸銀行,保險費或損失由出口商承擔。保險單亦由銀行依法留置
該質押書的最後一項內容符合《擔保法》第73條的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咽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但其他內容比較偏袒質權人銀行。
2.發生於賣方與開證行之間
多數情況下議付行兼任保兌行,此時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責任。賣方在保兌行倒閉時,可直接向開證行進行押匯。
3.發生於買方與開證行之間
開證行在向議付行付款後即取得了質權人的地位,買方則為名付其實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