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质押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什么是提单质押[1]
提单质押是指提单出质人以提单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标的是提单,但实际的标的是提单项下的货物。
提单质押的表现形式[2]
尽管提单质押存在于民间借贷中,但最典型、最具有法律意义的还是体现在现代银行的信贷工具—— 信用证的流转业务之中。最早起源于西方银行的 货物抵押贷款”业务,其表现如下:
1.发生于卖方与议付行之问的押汇业务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1990年) 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台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质权人为议付行(通常兼任通知行),与提单一起出质的还有汇票,因此这种方式常被称为跟单汇票质押。但汇票质押行使的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与提单质押很不相同,每一后手均可向其前手追索;而提单的所有背书人均不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受让人只能依据提单条款向承运人索赔。质押台同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出口商与押汇银行订立的质押书(Letter of Hypothecation),一般规定以下内容:
(1)由于出口汇票的转让,出口商同意以全套单据及其在银行手中的其他资产作为押品;
(2)如遇汇票拒付时,银行有权处理押品,如不足以抵付购进汇票的金额,出口商负责补交;
(3)银行有权随时要求追加押品,出口商应照交;
(4)保险将由出口商以银行名义保证,银行有权代位投保,保险赔款归银行,保险费或损失由出口商承担。保险单亦由银行依法留置
该质押书的最后一项内容符合《担保法》第73条的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咽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但其他内容比较偏袒质权人银行。
2.发生于卖方与开证行之间
多数情况下议付行兼任保兑行,此时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卖方在保兑行倒闭时,可直接向开证行进行押汇。
3.发生于买方与开证行之间
开证行在向议付行付款后即取得了质权人的地位,买方则为名付其实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