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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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是指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係的前提下,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活動自身受到傷害的,在提供勞務一方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務者受害責任,是指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係的前提下,提供勞務者因勞務活動而受到傷害,在提供勞務者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損害賠償時,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與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不同,前者針對的是雇佣關係內部雇主與雇員即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之間的責任分擔,而後者針對的是勞務接受者與雇佣關係之外的他人之間的關係。在責任歸責原則上,前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而後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處理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規定。
在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係時,與提供勞務有關的侵權糾紛在確定案由時宜註意致害責任和受害責任的外部關係和內部關係的區分,選擇適用相應的案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佣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佣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佣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