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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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贖回(constructive ret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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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贖回是指企業集團內部母公司、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對某一成員企業所發行債券的買賣行為。
從各成員企業看,它們均具有法人資格,發行債券的企業賬上記為應付債券,而購進債券企業的賬上反映為債券投資,不存在債券贖回問題。只有購入本企業發行的債券,才稱得上債券贖回。但從企業集團看,實質上該債券已被贖回。推定贖回是就企業集團而言的。由於成員企業間的債券投資和應付債券是往來賬戶,在合併過程中需要抵消,其差額則確認債券贖回損益。
推定贖回是針對集團而言的,由於母、子公司的債券投資和應付債券是“相應相反”項目,在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予以抵銷。在推定贖回過程中,購買者的購買成本與該債券發行者記錄的相應帳麵價值的差額,就是推定贖回損益。對如何處理債券推定損益,在西方學術界和實務界都存在著一些不同意見。
有人認為,債券推定贖回損益應當按照債券的面值在購買公司和發行公司間分攤。這一觀點被稱為面值理論(Par value theory)。假設某子公司對外發行了面值總額為800,000元的債券,現母公司支付510,000元購入子公司發行在外的、面值為500,000 元、未攤銷溢價4,000元的該債券,在這一推定贖回過程中,產生了推定損失6,000元[510,000-(500,000+4,000)],其中4,000元應由子公司承擔,其餘2,000元則由母公司分擔。顯然,我們幾乎找不到支持這種觀點的依據在哪裡。
另一種觀點,可以稱為代理理論,該理論認為,債券贖回實際上是母公司出於對集團整個利益的考慮而決定的,內部債券的購買者的購買行為是遵守母公司的指令、起著債券發行公司的代理作用。這樣,在上例中推定損失6,000元應分配給債券的發行者-子公司。從合併財務報表看,相當於子公司按510, 000元購入了其發行在外的債券。這樣處理債券贖回推定損益,顯然遵守了“實質勝於形式”原則。相對而言,代理理論應優於面值理論。在我國,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將這種債券贖回推定損益計入合併報表的“合併價差”之中,即不是面值理論的結果,也不是代理理論的產物,不過是為簡化而簡化的一種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