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贖回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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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贖回損益(constructive gains and losses on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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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贖回損益是指一家企業在按非債券賬麵價值從外界購入集團內部其他企業發行的債券時所產生的、從企業集團角度看已經實現的損益。購買債券時所支付的價格大於應付債券的賬麵價值,則債券推定贖回發生了推定損失;若所支付的價格小於應付債券的賬麵價值,則發生了推定利得。之所以稱為“推定利得或損益”,是因為從企業集團來看,損益已經實現,應予確認,但在購入債券時並沒有在集團內部有關企業的賬上記錄。當按債券賬麵價值購買集團內部其他企業所發行的債券,或者集團內部企業直接發生資金的借貸業務時,不會發生推定損益。
對債券推定損益的處理,存在著幾種意見:
一是債券推定贖回的推定損益應妝按照債券的面值在購買公司和發行公司間分攤。這一觀點被稱為面值理論(Par value theory)假定母公司支付495 000元購入子公司發行在外的面值為500 000元、未攤銷溢價為3 000元的一批債券,推定利得為8 000元(500 000+3 000-495 000),其中5 000 元分攤給母公司,3 000元分攤給子公司。
另一種觀點可稱為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認為購入內部債券的企業是在母公司的指令下起著債券發行公司的代理機構作用。這樣,上例中,推定利得8 000元應分配給子公司(發行公司),從合併報表看,相當於子公司按 495 000元購入自己的債券。然後,再將債券贖回損益在母公司和少數股權間加以分配。儘管稱不上一個單獨的理論,有時,為簡化處理手續,可將推定損益全部分配給母公司。
市場利率的變化使發行公司債券的實際價值發生變化,產生損益,因此,在會計上應當將這種損益分配到分行公司,而不論交易的形式如何,也即不論由發行公司直接贖回還是由集團內部其他企業贖回。若不將推定損益的全部數額分攤到發行公司,則強調了交易的形式而忽略了交易的實質。從會計上說,交易的實質重於形式,代理理論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