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赎回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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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赎回损益(constructive gains and losses on bo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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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赎回损益是指一家企业在按非债券账面价值从外界购入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发行的债券时所产生的、从企业集团角度看已经实现的损益。购买债券时所支付的价格大于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则债券推定赎回发生了推定损失;若所支付的价格小于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则发生了推定利得。之所以称为“推定利得或损益”,是因为从企业集团来看,损益已经实现,应予确认,但在购入债券时并没有在集团内部有关企业的账上记录。当按债券账面价值购买集团内部其他企业所发行的债券,或者集团内部企业直接发生资金的借贷业务时,不会发生推定损益。
对债券推定损益的处理,存在着几种意见:
一是债券推定赎回的推定损益应妆按照债券的面值在购买公司和发行公司间分摊。这一观点被称为面值理论(Par value theory)假定母公司支付495 000元购入子公司发行在外的面值为500 000元、未摊销溢价为3 000元的一批债券,推定利得为8 000元(500 000+3 000-495 000),其中5 000 元分摊给母公司,3 000元分摊给子公司。
另一种观点可称为代理理论(Agency theory),认为购入内部债券的企业是在母公司的指令下起着债券发行公司的代理机构作用。这样,上例中,推定利得8 000元应分配给子公司(发行公司),从合并报表看,相当于子公司按 495 000元购入自己的债券。然后,再将债券赎回损益在母公司和少数股权间加以分配。尽管称不上一个单独的理论,有时,为简化处理手续,可将推定损益全部分配给母公司。
市场利率的变化使发行公司债券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产生损益,因此,在会计上应当将这种损益分配到分行公司,而不论交易的形式如何,也即不论由发行公司直接赎回还是由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赎回。若不将推定损益的全部数额分摊到发行公司,则强调了交易的形式而忽略了交易的实质。从会计上说,交易的实质重于形式,代理理论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