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餘額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擔保餘額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住房貸款餘額。
擔保餘額的基本要素[1]
擔保餘額定義中兩項最基本的要素為擔保公司可能承擔的未到期連帶責任和其對應的經濟損失。
l、擔保公司可能承擔的未到期連帶責任以住房貸款餘額為限。當借款人因各種原因無法償還貸款時,擔保公司代為償還的是貸款餘額,而不是按照房價、發放貸款本金或擔保費的倍數賠付。
2、相應經濟損失為貸款餘額扣除處置抵押物的收入。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同時,客戶將房屋產權抵押給擔保公司作為反擔保,當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時,有權申請處置抵押房產以彌補損失。我國的房屋產權是可以自由買賣的,房產處置有其市場基礎,扣除一些處置費用後,抵押房產的處置收入優先用來彌補擔保公司代償的損失。房產處置收人的存在使得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時所對應的經濟損失大大降低。
根據實際承擔損失情況來區分,擔保公司的連帶責任分成可彌補部分和自身承擔部分,前者彌補的經濟來源為處置房產收入,後者實為擔保公司可能承擔連帶責任對應的經濟損失,即為擔保餘額部分。根據擔保餘額的定義,擔保公司擔保餘額必須小於公司全部資產的30倍,這樣才能確保擔保公司、銀行、借款人三者的利益。
- ↑ 鄒公明,楊順華,周綠林,包文慶.關於擔保公司擔保餘額測算模型的建立及分析.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