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貼差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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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貼差額款是指典物實際出賣時的價格即找貼時價與典金之間的差額,而不是典當合同成立時典物的估價與典金之間的差額。
找貼差額款的計算[1]
典物出賣時,其價格或高於或等於或低於典物估價都是可能的,但實踐中找貼時,找貼時價往往高於典物估價。在具體計算找貼金額時,典期內的典金利息、保管費等費用仍由出典人實際支付給典當行,並不因典期事實上的縮短而退還。凡典當時,利息和保管費已從典金中扣除的,典當行在找貼時,可以用找貼時價與原典金直接相衝即可。如甲持某物出當給某典當行,典物估價為5000元,典價為5000×70%=3500元,另收典期利息3500×5%一175元,保管費3500×0.5%=17.5元,典當手續費3500×1%=35元,均在典金中扣除,典期內,典當行與某甲之間發生找貼行為,在計算找貼金額時,典物賣出價為5200元,此時找貼應是典價(3500元)一典物找貼時價(5200元)。典當行還應找貼甲1700元,利息費175元,保管費17.5元,典當手續費35元,均為典當行實際所有,不納入找貼金額計算過程。找貼一般為一次付清,但經出典人同意,對已核算出的差額,典當行也可分期支付。
- ↑ 王雷.企業經營管理與市場中介組織實務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