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回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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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回收法(Cost Recovery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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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回收法指由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商定,各期按照一定的規律收回本金,再加上應收的利息即為各期租金。
房地產業確認經營收入的一種特殊方法。將企業最初收取的款項(包括利息)均視為企業房地產成本的回收,在成本回收完畢之後,收取的款項才確認為經營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方法。
在此法下,銷售發生時,一方借記應收賬款,貸記有關房地產,兩者的差額貸記遞延毛利。以後各期成本尚未回收時,收到賬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預賬款和遞延收入轉為已實現收入。
在採用成本回收法後,倘若使用完全方興未艾計法或其他方法的條件已得到滿足,可變更會計處理方法。若變更為按完全應計法處理,那麼以前累積的遞延收入和遞延毛利均應轉為變更年度的收入和毛利。
各期租金沒有統一計算公式,各期成本回收額經雙方商定,可以是等額的,也可以是等差或等比變額,也可以是無規律的,(僅指成本而言)。
如何運用成本回收法[1]
成本回收法是一種比分期付款銷售法更為穩健的收入確認法,只有當銷售貨款的可收回性難以合理地預計時,才能採用成本回收法。
在成本回收法下,在購買方支付的貨款未超過銷售方的銷售成本之前,銷售方不確認任何的銷售利潤。在銷售方回收了全部銷售成本後,所有收回的現金貨款均應當作銷售利潤,併在收取現金時確認為銷售利潤。
[例]A公司2001年將不動產出售給B公司,售價為3600000元,銷貨成本為2500000,銷售價款分3年支付:2001年1800000元,2002年1200000元,2003年600000元。假設A公司採用成本回收法確認銷貨收入及銷貨利潤,則有關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銷貨毛利計算如下:
有關會計分錄如下:
(1)2001年度:
借:應收賬款 3600000
貸:銷貨 3600000
(登記銷貨收入)
借:銷貨成本 2500000
貸:存貨 2500000
(登記銷貨成本)
借:銷貨 3600000
貸:銷貨成本 2500000
遞延毛利 1100000
(結轉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並將毛利遞延)
(2)2002年度:
借:遞延毛利 500000
貸:已實現毛利 500000
(將收回的貸款超過銷貨成本部分確認為已實現利潤)
(3)2003年度:
借:遞延毛利 600000
貸:已實現毛利 600000
(將收回的貸款超過銷貨成本部分確認為已實現利潤)
- ↑ 劉國寧 朱紅根.《新會計實務手冊現用現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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