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回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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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回收法(Cost Recovery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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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回收法指由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商定,各期按照一定的规律收回本金,再加上应收的利息即为各期租金。
房地产业确认经营收入的一种特殊方法。将企业最初收取的款项(包括利息)均视为企业房地产成本的回收,在成本回收完毕之后,收取的款项才确认为经营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方法。
在此法下,销售发生时,一方借记应收账款,贷记有关房地产,两者的差额贷记递延毛利。以后各期成本尚未回收时,收到账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账款和递延收入转为已实现收入。
在采用成本回收法后,倘若使用完全方兴未艾计法或其他方法的条件已得到满足,可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若变更为按完全应计法处理,那么以前累积的递延收入和递延毛利均应转为变更年度的收入和毛利。
各期租金没有统一计算公式,各期成本回收额经双方商定,可以是等额的,也可以是等差或等比变额,也可以是无规律的,(仅指成本而言)。
如何运用成本回收法[1]
成本回收法是一种比分期付款销售法更为稳健的收入确认法,只有当销售货款的可收回性难以合理地预计时,才能采用成本回收法。
在成本回收法下,在购买方支付的货款未超过销售方的销售成本之前,销售方不确认任何的销售利润。在销售方回收了全部销售成本后,所有收回的现金货款均应当作销售利润,并在收取现金时确认为销售利润。
[例]A公司2001年将不动产出售给B公司,售价为3600000元,销货成本为2500000,销售价款分3年支付:2001年1800000元,2002年1200000元,2003年600000元。假设A公司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销货收入及销货利润,则有关销货收入、销货成本及销货毛利计算如下: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01年度:
借:应收账款 3600000
贷:销货 3600000
(登记销货收入)
借:销货成本 2500000
贷:存货 2500000
(登记销货成本)
借:销货 3600000
贷:销货成本 2500000
递延毛利 1100000
(结转销货收入及销货成本,并将毛利递延)
(2)2002年度:
借:递延毛利 500000
贷:已实现毛利 500000
(将收回的贷款超过销货成本部分确认为已实现利润)
(3)2003年度:
借:递延毛利 600000
贷:已实现毛利 600000
(将收回的贷款超过销货成本部分确认为已实现利润)
- ↑ 刘国宁 朱红根.《新会计实务手册现用现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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