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性倒閉指的是公司商號在無預警且未經法律程式的情況下結束運作,且倒閉後公司負責人並未妥善處理後續的事宜而人去樓空。由於景氣衰退,許多公司關廠歇業情形比過去增加也是一種經濟犯罪行為,如掏空公司財產如力霸集團、廣三集團等,公司設立一段時間公司負責人捲款逃跑,也通常也會犯票據法、背信罪等。有些則使用親友戶頭開設人頭賬戶,逃避警察警調人員追查和債權人討債。中國臺灣地區2007年發生辰欣旅行社、喜洋洋旅行社負責人捲款逃跑都是典型性惡性倒閉。
- 積欠員工薪資。
- 未按月提撥繳納員工的勞健保費用。(影響員工的勞保年資計算,或是導致員工的健保因欠費而被鎖卡。)
- 員工無預警失業。(當然也無原本應有的資遣費,中國臺灣各縣市的勞工局,並不受理資遣費或退休金的爭議申訴,需自行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官司。)
- 勞退舊制,公司提存的退休金歸零消失。(因大多數的公司在勞退舊制時期,皆未足額提存退休金到專戶里。)
- 積欠協力廠商貨款。
- 如是預付型的消費,則消費者在尚未取得完整的服務或商品前,業者惡性倒閉,消費者因此權益受損。
- 空頭支票或本票轉讓,使得收到背書轉讓票據的不知情第三者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