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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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Crime of Breach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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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背信罪,也就是違背任務罪。這條罪名源於德國和日本,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以謀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或以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為目的,而實行違背其任務的行為,致使委托人的財產受到損失。綜觀其構成要件,與一般社會上以為只要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
就客觀方面,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它利益」。
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
我離婚協議薔前妻有載明不得再嫁,他嫁了犯什麼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