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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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Crime of Breach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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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背信罪,也就是违背任务罪。这条罪名源于德国和日本,指为他人处理事务,以谋求自己或者第三者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实行违背其任务的行为,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综观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社会上以为只要违背诚信、不守信用,即会成立背信罪之观念有别。
就客观方面,加害人必须有「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义务,也就是说,加害人与本人间需有特定的关系,例如委任关系,加害人有为本人处理事务的义务;此外,行为为「违背其任务之行为」,行为结果为「致生损害于本人之财产或其它利益」。
主观上,行为人需要「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为损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说行为人需要故意为此犯罪行为,始构成本罪,故本罪不处罚过失犯,若有过失为上述行为者,则应自民法上就其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例如委任关系)处理之。
我離婚協議薔前妻有載明不得再嫁,他嫁了犯什麼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