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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拍賣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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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強制拍賣船舶

  強制拍賣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扣船後,實體糾紛審結之前,為避免因長期扣押造成相關費用或船舶毀損等經濟損失,根據扣船申請人或者被請求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被扣船舶實行強制出售,保存價款的制度

  強制拍賣船舶具有強制性、公開性、法定性和程式性的特點。

  由於強制拍賣船舶時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確定,故強制拍賣船舶在性質上仍然屬於海事請求保全,而非執行程式中的強制拍賣船舶。

強制拍賣船舶的法律關係

  第一,海事法院與拍賣委員會的關係。

  第二,海事法院與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關係。

  第三,海事法院與買受人的關係。

強制拍賣船舶的條件

  強制拍賣船舶是一種十分嚴厲的民事強制措施,它從根本上改變了船舶所有人所有權,所以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上對拍賣船舶的把握也比較嚴格,對已被扣押的船舶,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實施強制拍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以下稱“賣船規定”),海事法院拍賣船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船舶被扣押後,申請人提起訴訟的,扣船由訴前保全自動轉入訴訟保全。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屆滿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或者船舶本身機件、設備不宜繼續扣押的,海事法院應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被扣押船舶拍賣。被拍賣的船舶所有人必須是被告,且對原告提出的海事請求確實負有責任。另外,申請人申請拍賣船舶,應預付拍賣費用

  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在判決被告承擔責任時,得以順利執行。拍賣船舶是為了將保全的對象由船舶轉化為價款,保存於法院指定的帳戶,使法院將來的判決能夠執行,債務得以清償,如果責任人已經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擔保,保全的目的已達到,拍賣船舶則沒有必要,原告不能再申請法院強制拍賣船舶。在申請扣船時,船舶是被申請人所有、經營或承租的,都可以扣押,但可能被拍賣的船舶的所有人必須是被告。船舶所有人對海事請求確實負有責任的審查,只能是初步的,因為法院判決生效前,不能最後確認船舶所有人確實負有責任。

強制拍賣船舶的程式

  “賣船規定”對拍賣船舶的程式,有較詳細具體的規定,主要程式如下:

  1.申請人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交拍賣船舶申請書。

  在案件審理中,對船舶採取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一般不依職權拍賣船舶,必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2.法院審查和裁定。

  海事法院收到拍賣船舶申請後,應認真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是對賣船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其實體權利的證據進行初步審查,分析船舶所有人是否可能對海事請求負有責任,目的是儘量防止賣船錯誤。經審查,海事法院認為符合拍賣船舶條件的,及時裁定拍賣船舶;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及時裁定駁回申請。裁定書由院長批准。

  當事人對上述裁定,不能上訴,但可以申請覆議一次,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也可以提出異議。覆議期間,裁定不停止執行。

  3.售船通知和公告。

  海事法院在作出准許拍賣船舶的裁定後,在拍賣前30日前將拍賣船舶的時間地點和賣船理由、依據等以書面形式並以簽收郵件或能確認收悉的任何電子或其他適當手段,通知已知的被拍賣船舶登記當局、已登記的船舶優先權人、抵押權人和已登記的船舶所有人。

  海事法院拍賣船舶,應在我國對外發行的主要報刊和當地報刊上連續公告3日,內容包括拍賣的依據和理由、時間、地點和聯繫辦法、辦理債權登記事宜等。這一規定體現了法院拍賣船舶的嚴肅性和公開性,但各報刊的地位、發行量不一,廣告排期時間長短不同,要同期連續刊登較困難,費用開支也較大。

  4.拍賣委員會的成立和任務。

  海事法院拍賣船舶,必須成立拍賣委員會。拍賣委員會由海事法院審判員或執行員、聘請的驗船師、會計師拍賣師等三至五人組成,其任務是組織對船舶進行鑒定、估價、主持拍賣、負責與買方簽署成交確認書,拍賣成交後辦理船舶移交手續,簽署移交完畢確認書。對船舶進行鑒定和估價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除拍賣委員會中的驗船師提供意見,往往還須委托專門的船舶檢驗機構負責。拍賣委員會對拍賣船舶的底價在估價的基礎上向海事法院提出建議,由審判委員會確定底價。

  5.拍賣和成交。

  競買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拍賣委員會登記,並提交有支付能力銀行證明或買船保證金後,海事法院即在預定時間對船舶進行拍賣。競買人在登記時,海事法院一般有償提供船舶資料,拍賣前視情況組織競買人察看船舶現狀,以便競買人決定是否參加競買和自己的報價。

  拍賣採取公開叫價方式,競買人叫價從低往高遞增,直到無人報價為止。最高報價達到或超過海事法院所定底價(底價不公開),拍賣成交。如低於底價,可再次拍賣或以其他形式變賣。本案拍賣“神戶1”輪兩次拍賣未到底價,最後以投標方式變賣。變賣成交後,拍賣委員會與買方簽署成交確認書,買方當即支付船價25%的定金,併在七日內付清全部價款,買方反悔的,定金不予返還。

  買方付清價款後,拍賣委員會及時將船舶移交買方,與買方簽署移交完畢確認書。在移交船的同時,海事法院發佈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根據“賣船規定”,拍賣船舶結束後,海事法院應在報刊上發佈公告,說明船舶已公開拍賣給買方,船舶所有權及其風險自移交時已經轉移,買方對船舶移交前所負的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原所有人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強制拍賣船舶申請書

  強制拍賣船舶申請書強制拍賣船舶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_________前承你院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扣押被申請人所屬(______)的裁定,扣押期間屆滿,被申請人未提供擔保,而且船舶因______不宜繼續扣押,特申請你院將該船強制拍賣。

  此致

  ________海事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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