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抵押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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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抵押融資(Pledging of Accounts Receivable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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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抵押融資是指企業以應收賬款的債權作為抵押擔保,向銀行、財務信貸公司等金融機構取得資金的融資方式。
應收賬款抵押融資的供貨企業以應收賬款債權作為抵押品向融資機構融資,融資機構在向供貨企業融通資金後,若購貨方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融資機構具有向供貨企業要求償還融通資金的追索權。
一般由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出讓方)開出載有以應收賬款作為抵押擔保的條款和票據,然後在規定的期限從貸款機構在賬款限額內取得現金。如果出讓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則貸款機構有權行使應收賬款的收款權來償還票據本金及其他費用。由於企業的信用狀況和應收賬款賬齡等因素使應收賬款回收具有相當的風險,因此借款限額通常是應收賬款額的60%至90%。作為抵押貸款的應收賬款,既可以由借款人收取,也可以由貸款人收取,但一般情況下,往往不通知債務人,而由借款人繼續收取。
由借款企業(即有應收賬款的企業)與經辦這項業務的銀行或公司訂立合同,企業以應收賬款作為擔保,在規定期限內(通常為一年)企業限向銀行借款融資。
為了明確借貸雙方的責任,應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如下問題 :
(1)借款人的借款償還期限、償還方式、利率及表明到期如數清償本息的說明。
(2)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抵押擔保借款的追索權,即一旦應收賬款無法收回或收回的數額不足以償還放款的本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權向借款人索賠的權利。
(3)對借款人逾期利息與逾期違約金的規定。
(4)借款人對擔保品擁有所有權的說明。此外,出借人還應鑒定應收賬款的價值,剔除一些賬齡長,已成死賬的應收賬款,以便正確計算擔保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