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報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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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報酬制度是指廣告主向廣告代理公司支付佣金的方式。多年來逐漸形成的廣告代理贊制度,也就是15%的交易額作為佣金的制度被新的制度取代了,新的交易制度表現為花費制、成果報酬制或激勵制,還有將代理制、服務費制、獎勵制結合在一起的混合制。
廣告代理業的報酬制度,大致可以歸納為3種:
1.佣金制。廣告代理公司為廣告主完成某項業務,應獲得相當於媒體廣告費一定比例的佣金
2.實費制。廣告主與廣告公司在事先契約的基礎上,廣告主向廣告公司提供服務費有三種表現形式:
- 全面實制費,即雙方預先商定一定期間內必須完成的服務內容。再據此確定費用金額。
3.特殊型制。主要有兩類:
- 最小費用協議式,即代理公司從廣告主那裡應得的佣金以廈對所代理的廣告與廣告主簽訂合同,協議保證廣告公司最低限度的報酬。
- 鼓勵安排式,即廣告主與廣告公司預先設定利潤目標,對超過此目標的利潤,雙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報酬制度的變化給廣告交易帶來了變化。雖然不同酌廣告公司有著不同的角色,但是不少廣告主還要求廣告公司提供除創意以外的更多東西。可口可樂的COO這樣說過:“大衛·奧播威所在的20世紀60年代。廣告公司是企業領袖最有價值的合作伙伴。但是,廣告公司在隨後30年中拋棄了合作伙伴的職能,取而代之的是作為顧問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