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購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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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購買力(Inhabitant purchasing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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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購買力是指居民以貨幣形式購買生產和生活所需的商品或勞務的能力,或者說在一定時期內可用於購買商品或勞務的貨幣總額。它反映了一定時期內社會市場容量的大小。
一切不通過貨幣結算的實物收支和不是用來購買商品和勞務的貨幣支出都不形成購買力,如居民自產自用的產品、交納承包款、交納稅金、支付利息、贈送支出等,均不屬於購買力範圍。
從形成購買力的來源看,包括居民所得到各種貨幣收入,如工資收入、出售產品和財物收入、財產性收入、股息、轉移性收入等。可見,居民購買力首先是居民自己可支配的,其次是以貨幣形式表現的。從消費領域看,不論生活消費還是生產消費,只要是用於購買商品或勞務的支出均形成有效的購買力。
根據購買力的涵義和現有的統計資料,居民購買力的計算公式可描述為:
居民購買力=年初金融資產餘額(如存款、現金、債券等)+全年現金收入-交納稅費-財產性和轉移性支出
=上年結餘購買力+當年形成的購買力
從居民購買力去向上,又可表示為:
謝謝您,購買力很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