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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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過居民家庭日常獲得的總收入計算得來的。
包括家庭成員所從事主要職業的工資以及從事第二職業、其他兼職和偶爾勞動得到的勞動收入;
家庭成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凈收入,如開小店、擺小攤、家庭作坊、私營企業的純收入;
家庭資產所獲得的收入,如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收入、保險收益、股息與紅利收入、知識產權收入;
居民家庭總收入中包括個人所得稅、公積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失業基金等,這些屬於國家先發後徵或居民家庭成員必須繳納的支出,因此這部分名義收(居民不可自由支配的)必須予以扣除,餘下的即為居民可以用來自由支配的收入。
可支配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生產支出-記帳補貼-個人所得稅
生活費收入=實際收入-家庭副業生產支出-記帳補貼-贍養支出-贈送支出-親友搭伙費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費收入)即用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生活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
為了保證可支配收入反映居民收入實際情況,國家城調總隊調查方案的要求抽選記賬戶。為減少抽樣誤差,首先按1:6的比例基本情況抽樣調查,得到家庭收入等輔助性資料。然後,按人均收入排序抽出記賬戶,開展經常性調查。抽樣方法是採用先抽居委會,再抽被調查戶隨機等距抽樣方法。
目前國家統計局統一印製的賬本每天逐筆記錄收入和支出生活流水賬,每月21日至下月20日為一個調查期。為確保記記賬質量,由專門的調查員上門輔導並及時換髮賬本。城調每月對記賬戶記錄的流水賬進行彙總,得出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基於城鄉居民收入抽樣調查的居民可支配收入統計數據是我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重要的基礎數據之一,它不僅是衡量國家和各地區居民生活水平的基本指標,而且在巨集觀經濟學理論及實證研究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對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的制定也有著重要的作用。